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
規劃總則與制定修改
【頒布單位】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10-19
【生效時間】 2012-10-29
【時效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議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
(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根據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的決議修正2012年8月17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條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政府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第十三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下列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公共建筑集中的廣場、街區;
(二)火車站、飛機場、碼頭、公路客貨運站、港口碼頭;
(三)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段和區域。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條件分析、空間布局、日照分析、景觀設計、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消防設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節能設計、管線綜合、豎向規劃和建設時序等。
第十六條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一般分為鄉總體規劃、村莊總體規劃和鄉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
鄉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鄉級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村莊和集鎮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和集鎮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電、商業、綠化、消防設施和器材、污水處理、垃圾收集和處理、環境衛生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
村莊總體規劃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村莊布點,村莊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電、商業、綠化、消防設施和器材、污水處理、垃圾收集和處理、環境衛生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
鄉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經濟技術指標,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道路、住宅、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處理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公益事業、畜禽養殖場所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十七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省、市有關規定,不得弄虛作假。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和技術標準的基礎測繪資料。
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
(一)總體規劃修改對用地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建設工程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三)實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議并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四)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并備案。
第二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評估機制,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并向審批機關提出建議。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2012-12-13
- ·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2012-10-30
- ·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2012-09-03
-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2012-08-28
- ·銅陵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2012-08-23
- ·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04-13
-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04-13
-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2012-04-13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