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
總則與地震監測預報
【頒布單位】 公告第46號
【發文字號】 公告第46號
【頒布時間】 2012-08-20
【生效時間】 2012-08-28
【時效性】 有效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已經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20日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完善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管理責任制,提高防震減災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防震減災專項工作經費,用于地震監測、群測群防、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區、農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防震減災裝備建設,提高防震減災信息化建設水平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地區震情、震害預測結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應當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救援演練,支持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鼓勵、引導志愿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投入,鼓勵防震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推廣和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參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參加抗震救災志愿服務等防震減災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和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合理布設地震監測臺網,滿足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本省地震監測臺網由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改造資金和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分級承擔。
省級地震監測臺網應當對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的人員和業務進行指導、培訓和監督。
第八條 水庫大壩、特大橋梁、廣播電視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將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條 地震監測工作應當堅持專業臺網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地震群測群防隊伍,完善鄉鎮和城市社區防震減災助理員制度,落實相關工作經費,提高依靠社會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與臨震宏觀異常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通訊、互聯網等信息共享平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自然現象,可以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登記、組織調查核實,并予以回復。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郯廬斷裂帶沿線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加強地震監測網點建設和群測群防工作,推進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震害預測,編制地震小區劃圖,開展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鑒定,加強應急救援裝備,提高防震減災能力。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郯廬斷裂帶沿線地區防震減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地震預報信息。與地震預報有關的宣傳報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制造、散布和傳播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短信等形式,統一、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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