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技術規定與審批流程
第四章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紅線范圍;
(二)層數:農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層數一般不超過兩層,最高不得超過四層。
(三)層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間;對原有房屋層高達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鄰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后,在改建審批時可以適度提高建筑層高。
(四)室內外高差:室內外高差應控制在0.3米以內并符合相關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為低洼地的,控制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五)日照影響:按原地址原面積原層數改建的危房、不作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墻及廚房等附屬用房均不考慮日照影響;
(六)建筑間距及離界:主房應考慮日照、通風、采光的要求,按規劃要求留足建筑間距,征得相鄰利害關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減少;
(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頂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應組織好自身的排水系統,不得向相鄰利害關系人的墻體、屋面和院內排水;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應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第五章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建房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建房理由、用地類別、申請用地面積、層數,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村(居)、組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受理。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予以受理。
(三)初審。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劃管理機構核實申請人提供的全部申請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等資料經辦人員核實簽名,規劃管理機構蓋章確認后,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簽字并蓋章;新建的,須由國土等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初審工作為5個工作日。
(四)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地類、申請用地面積、建筑層數、戶籍所在地、是否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是否存在轉讓、出售房屋等情況。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組長簽署意見蓋章。
(五)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劃管理機構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將建房申請人的報告、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建設項目選址(定點)申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村(居)民小組和村(居)委會的《私人申請建戶公示表》、《四鄰協議》和《分房協議》原件等資料交各規劃分局正式辦理。
(六)審批。各規劃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全面性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建房申請人不能審批的理由;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由各規劃分局審批,其中中心控制區以內的,在審批前報市規劃局審查,審批后報市規劃局備案。審批工作為20個工作日。
(七)發證。在申請人繳納有關費用后,由各規劃分局及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發證工作為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審核。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到國土部門辦理了用地審批手續后,向所轄規劃分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設計方案圖等資料。審核工作為5個工作日。
(二)放線定位。由申請人向所轄規劃分局申請,進行建設工程放線、定位。放線為5個工作日。
(三)竣工發證。房屋竣工后由申請人向所轄規劃分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各規劃分局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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