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基本原則與建設規劃
【頒布單位】 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婁政發〔2012〕10號
【頒布時間】 2012-09-24
【生效時間】 2012-10-11
【時效性】 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婁底市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規范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行為,切實維護農村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是指村(居)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設。
村(居)民住宅建設分為新建、改建、擴建。
第四條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集體土地上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征得相關部門批準的,由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六條 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異地新建的農村村(居)民應當于新房建好后,在半年內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將原宅基地交還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七條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的逐步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住宅小區集中,優先選用現有公共設施較完善的地段。
第八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國土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住宅建設的,違法建設部分在征地拆遷中不予補償。
第三章 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農村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人以下戶(含3人)用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適當增加用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城市建設發展等需要,并符合有關農村(村)居民住宅建設的政策。
第十二條 申請住宅建設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農村村(居)民個人建房的申請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國家工作人員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準占用集體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購買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夫妻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在單位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房,另一方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確實困難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允許以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方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建房;
(三)2004年1月1日后戶口遷入城區的,不準占用集體土地建房,但下列情況可以申請:
1、申請人戶口返回原籍,在原籍有宅基地,若居住確實困難,在原單位沒有享受福利房和貨幣補償,且未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允許申請宅基地建房。
2、因畢業、退伍復員等原因將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若居住確實困難,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批準建房。
(四)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戶口,但不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如其中一方申請建房,按“一戶一宅”原則,由另一方所在地相關部門查實其在當地住房情況,如在當地無住房的,可以申請建房。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
(一)不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與父母分戶并申請建房用地的;
(四)出賣、出租、贈與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集體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請建房的;
(五)戶籍返回原籍的離退休人員申請宅基地建房的;
(六)影響四鄰、消防、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七)在其他征地項目中已進行安置的(包括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
(八)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住宅建設應提供如下材料 :
(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提供的資料:
1、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
3、《建設項目選址(定點)申請表》;
4、《私人申請建房公示表》;
5、征求相鄰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四鄰協議書;
6、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國土部門簽署的意見書;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提供的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城鄉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3、簽署意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4、建筑設計方案及施工圖;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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