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條例
旅游安全與監督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旅游管理、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開展旅游安全聯合監督檢查工作,及時解決旅游安全問題。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旅游行業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促、檢查、落實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旅游安全應急預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工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客運索道等特殊游覽項目的,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定期檢測。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并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十六條 民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的安全;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車,應當選擇具有旅游客運資質的單位、駕駛人員和符合安全運輸條件的車輛。
旅行社租用客運汽車,應當簽訂書面旅游運輸合同,書面合同應當包括安全運輸的內容。
旅游客車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駕駛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駕駛教育和考評。
第三十八條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設置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標志;對具有危險性的區域或者游覽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旅游景區應當建立緊急救護救援機制。
第三十九條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旅游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的規定,確定旅游接待承載能力,實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景區達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標準時,旅游景區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旅游者,及時進行疏導,并實行分時進入或者限制進入。
第四十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景區設置的安全警示和其他旅游安全規則,聽從導游人員和旅游景區工作人員的安全提示。
第六章 監督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對信守旅游合同,實施標準化服務,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坑害旅游者,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從業管理規范,對其會員實施服務質量監督和誠信記錄管理,對違反從業規范的會員,有權實施內部懲戒;對損害其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法進行交涉。
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將旅游行業協會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公示,并支持、引導旅游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旅游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旅游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信息調查制度、旅游信息統計制度、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第四十四條 旅游、工商、監察機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受理旅游者的投訴。
接到旅游者的投訴后,有關部門能夠處理的,應當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寧夏】中衛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2013-09-05
-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2012-07-05
-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業管理辦法2012-04-18
-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2012-04-18
- ·進一步加快寧夏旅游業發展的通知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