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水土保持辦法
監督與獎罰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九條 市及縣(市)、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的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由省政府頒發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
鄉(鎮)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經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監督檢查證。
第三十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拒絕。
第三十一條 水土保持實行監督管理機構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制度。村民委員會可以配備兼職監督人員。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兼職監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兼職監督人員應及時向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水土流失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水土流失動態和防治情況進行監測預報。各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對水土保持設施建立檔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有下列貢獻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顯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支持和推動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三)從事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或者推廣先進技術,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破壞水土保持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其中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每平方米處以一元至二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按破壞水土保持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動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荒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開墾,恢復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處以零點五元至一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由于沒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和實行有效治理而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予以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水土流失防治費而沒有及時治理的,應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在限期內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未按期繳納的,按欠繳額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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