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三倍毀壞的樹木,可處毀壞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開發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限制開發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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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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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巴山生態環境保護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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