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管理內容
第36號
《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3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以貝殼堤、牡蠣礁構成的珍稀古海岸遺跡和濕地自然環境及其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保護區由貝殼堤區域和牡蠣礁、濕地區域組成。保護區范圍涉及濱海新區、寧河縣、津南區和寶坻區的部分區域,具體范圍按照國家劃定的區域執行。
第四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統一監督管理,設立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下稱保護區管理機構),對保護區實施具體管理。
公安、環保、國土房管、農業、規劃、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二)組織實施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保護區管理制度;
(四)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科學研究工作,并對保護區生態環境進行監測、監視;
(五)開展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國內外交流活動,建立保護區檔案資料,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六)在不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七)保護區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其所屬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保護區的保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其分界處設置標樁、標牌等界標。
第十一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根據保護管理工作需要,設置護欄、護網、隔墻、罩棚等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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