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榆林市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處罰辦法的通知
處理程序與責任追究
第十條 需認定的違法建設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執法局對已發生的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立案、提出處罰建議;
(二)市執法局商市建規局進行違法建設性質認定,提供完整的卷宗和相關資料;
(三)市建規局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認定,在七日內提交認定結果;
(四)一般案件由市執法局依據認定結論進行處罰。重大案件由市執法局與市建規局等部門以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違法建設在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后,可以申請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一)違法建筑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但對周邊市政公共、園林綠化等設施造成影響或使周邊單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損失,雙方已達成補償協議的,經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并完善相關手續的;
(二)違法建筑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但與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體量等非強制性內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經專家評議審核通過的;
(三)違法建筑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且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完善公共配套設施、代征(拆)相應用地的。
第十二條 補辦規劃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持罰款收據、竣工測量圖及建設項目規劃報件應具備的相關資料到市規劃主管部門報建;
(二)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由市執法局對其違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設單位對違法建設情況、改正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結束后,建設單位將公示證明文件、方案圖紙等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由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補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應注明“補辦”字樣。
第十四條 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實規劃條件后,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建設單位持住建部門出具的違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實測面積到國土資源部門計算補交土地價款,建設單位持國土資源部門計算的應補交土地價款、相關表格到收費部門交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市執法局在接到舉報后,應及時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告知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市執法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要當場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市執法局可以函告相關部門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強制停工。
第十七條 市執法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及時查封施工現場或強制拆除該違法建筑。
第十八條 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糾正違法行為的,建規、國土、住建等部門不予審批其新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部門對建設項目施工提供供水、供電前應當嚴格審查審批手續,凡不具備建規、國土、住建等部門正式審批的相關文件、證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供水、供電、供熱、供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擅自增加面積,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各有關部門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污、通訊等配套設施的接入。
第二十一條 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住建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公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
(一)對違法建設查處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違法建設行為提供庇護,不得干擾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執法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市執法局執法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行為,不及時報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瞞案不報,查處不辦的;
2、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組織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不按規定主動拆除本單位違法建筑的。
(三)各相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市執法局未在規定時限內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現場或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
2、市供水、供電部門未按規定審查,對違法建設提供用水、用電,并在接到市執法局協辦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3、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的建筑,住建、工商、消防等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的;
4、各村委會負責人縱容、庇護、放任建設單位占用本村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五)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開發、施工、勘察、設計單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設市場開發、施工、勘察、設計資格,并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或降低其資質;外地企業五年內不再準入榆林市場。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工程造價一般以違法建設工程合同價確認;無工程合同價的,以工程中標價確認。
沒有按上述規定提供違法建設工程造價依據的,或提供的依據與實際工程造價明顯不符的,應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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