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
設施維護與管理
第三章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環境衛生設施的保潔、保養、維修和更新等管理工作由產權單位或管理者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無力管理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經營單位進行管理。
將環境衛生設施移交給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維護的,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從事環境衛生設施經營性維護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應達到有關環境衛生標準和設施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查評比制度,搞好對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比。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均須愛護和正確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環境衛生設施上亂涂、亂貼、亂刻;
(二)依附環境衛生設施或占用環境衛生作業場所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
(三)在環境衛生設施上堆放各種物品;
(四)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作業場所挖掘沙石、泥土;
(五)向環境衛生設施內排放腐蝕性物質、易燃易爆或劇毒物質;
(六)在環境衛生設施內焚燒物品;
(七)損害環境衛生設施和影響對其維護、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關閉、閑置、占用或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無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書面證明,不得收購、轉讓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補建的,應當先建后拆。確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單位應當交納環境衛生設施代建費,由批準機關組織建設;也可交納保證金,待補建驗收合格后予以返還。
經批準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后不需補建的,由拆除單位給予產權人補償。
第二十二條進行城市建設和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環境衛生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當事人應當事先征得環境衛生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并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中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保證設施的正常使用。
利用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廣告牌的,應當征得設施所有人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設施損壞,保證設施正常使用。廣告發布結束后,發布單位應當恢復設施原狀。設置廣告牌,應當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可設置廣告環境衛生設施目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環境衛生設施從事與設施使用性質不相符合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條件。具體的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實行環境衛生設施產權登記制度。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應持有關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檔案和管理制度。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衛生設施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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