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
經營與管理
第三章 旅游經營與管理
第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公開旅游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不得強迫旅游者接受各種有償服務。
第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負責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責任制度。
旅游經營者發現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旅游從業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旅游經營者必須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按照旅游合同或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合同規定或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運行計劃。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旅游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驗收。
旅游設施安全不合格的,不得營業。
第十八條 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資格考試,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導游資格證書,方可執業。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導游業。
第十九條 設立國際旅行社,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設立國內旅行社,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旅游涉外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和星級復核制度。
星級飯店必須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謂和標志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管理者必須加強旅游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旅游景區、景點規劃區域內攤點的設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內擅自擺設攤點和圍追旅游者兜售商品。禁止擅自圈地占點收取拍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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