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臨時建設及臨時用地規劃與市政公用工程設施規劃管理
第五章 臨時建設及臨時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設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的臨時性的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設施;臨時用地是指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臨時占用土地,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方可占用土地。因規劃建設需要的,必須無條件交回。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與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四十條 凡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本條例第 二十七條規定,定位放線施工。因規劃建設需要時,必須無條件拆除。施工暫設工程須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在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 嚴禁在批準的臨時用地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它設施。
第四十二條 臨時建設不得壓占園林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走廊、線路和高速公路兩側的隔離帶等。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壓占道路、廣場、公共停車場。
第四十三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破壞城市景觀、污染城市環境、妨礙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影響周圍建筑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四條 利用城市臨時性的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持城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滿三個月未使用或未開工建設的,批準證件自行失效。
第六章 市政公用工程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市政公用工程設施,需持按管理權限批準的計劃文件和市城市勘測部門提供的地形圖一式三份(圖中標明工程走向、拐點座標、管徑、長度、寬度、高程、埋深和管線綜合現狀等),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政公用工程設施設有建(構)筑物的按本條例第 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將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核發工程定位放線通知書,并由市城市勘測部門放線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管線工程需要動遷原有管線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與管線設施的權屬單位簽訂協議,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的城市道路改造需拆遷各種管線時,應由各產權單位按要求將管線遷移到規劃位置。
第四十九條 新建、改建管線需要穿越河道、橋梁、交通隧道和鐵路的,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后,按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新建橋梁、隧道應根據城市規劃管線綜合安排,預留位置。
原架空的電力線、通訊線和管道,應按規劃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十條 在主、次干道敷設地下管線的,必須按規定預留接線點。在臨街主、次干道建筑物需聯接電信和電力線的,必須在臨街建筑物背側接線。
第五十一條 新建住宅樓房必須設置公用電視天線,預留有線電視線路。樓內埋設通訊線路。
第五十二條 在各種地下管線控制地帶、規劃線路走廊,不得修建建(構)筑物。
第五十三條 各種管道應盡量布設在人行道下;同種管線在道路同側敷設不得超過兩條;各種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的走向平行,橫穿道路的管線原則上應與道路中心線垂直。
第五十四條 各種地下管線回填前和地上管線完工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市城市勘測部門測出各拐點座標和高程,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核發驗收合格通知書。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驗證蓋章的竣工圖一式三份,分別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城建檔案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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