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四條 鄉(鎮)村建設,必須按規劃進行,沒有進行規劃或者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設。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村(組)申請宅基地:
?。ㄒ唬┙y一規劃建設的居民新村(居民點:需要重新安排的;
(二)老宅基面積低于規定標準,子女中有的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的;
?。ㄈ┙浥鷾驶剜l定居的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軍隊干部、職工等沒有房屋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三十六條 宅基地面積標準:
?。ㄒ唬┏墙?、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ǘ┗幢逼皆貐^,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平方米;
?。ㄈ┥絽^和丘陵地區,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戶不得超過三百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村民建房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闊地和其他非耕地。每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出租、出賣房屋的,不再批給宅基地。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企業申請建設用地,必須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報批。在城鎮規劃區內建設的,需附有當地城鎮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八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三畝以上的,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村建設依法經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屬農業稅納稅的土地相應減免農業稅。
第三十九條 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辦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并按下列標準補償:
?。ㄒ唬┺k企業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償;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ǘ┕苍O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二倍補償。
?。ㄈ┐?、村民小組使用本單位集體所有的土地辦企業和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對承包戶除補償青苗費外,并對土地投入予以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 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和經濟聯合體等從事非農業生產需要使用土地的,持縣(市)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審批。其補償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使用者不得私自轉讓。如停止使用,要恢復耕種條件,限期退還土地所有單位。
第四十一條 農民進入集鎮務工、經商,需用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劃選址,統一辦理用地申請,報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補償標準可參照國家建設用地適當降低。土地的使用期限和具體補償費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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