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八條 各項建設用地應按國家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統計和地籍管理制度。集體土地所有單位和國有土地使用單位要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土地統計表和使用說明。
第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農業結構調整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私自在承包的耕地上種果樹、造林以及挖魚塘等。
凡因農業結構調整必須占用耕地種果樹、造林、挖魚塘等的,由村民委員會編制調整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等,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面積在三百畝以下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三百畝以上、五百畝以下的,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五百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城鄉非農業建設用地,凡有荒地、荒山、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非特殊需要,不得征用。
大力提倡火葬。對有土葬習慣的回族等少數民族死者的安葬,應在指定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者就地深埋,不得占用良田、堤壩籌建墳。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經批準劃撥后,滿一年未使用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當年年產值收取荒蕪費;承包集體耕地荒蕪一年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按年產值二至三倍收取荒蕪費。
荒蕪費收取、使用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新建磚瓦窯廠,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要有切實恢復耕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的措施。
第十六條 因開采地下礦藏,造成土地塌陷,用地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農作物減產情況,付給受損失單位或者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屬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塌陷后不能耕種的農田,礦方應辦理征用手續,需要搬遷村莊的,礦方應在塌陷前辦理拆遷手續。
各項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征用后的塌陷地、取土坑,停用的儲灰場、尾礦庫、棄渣場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征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統一安排,合理使用。征地單位因建設需要部分土地,可優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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