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依法管理土地有顯著成績的;
?。ǘ┖侠硪巹潱澕s用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資源作出顯著貢獻的;
?。ㄈ氖峦恋乜茖W研究和技術推廣獲得顯著成果的。
第四十三條 征用和使用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依法執行征地、用地協議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裁決,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鏟毀接近成熟的農作物的,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鏟毀農作物價值一倍以下罰款,損失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規定的罰款,罰款額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唇浥鷾驶蛘卟扇∑垓_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并處每畝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ǘ┵I賣、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處其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罰款;
?。ㄈ┓欠ㄕ加?、挪用、私分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補助費的,除責令退賠外,可以并處其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罰款;
?。ㄋ模┡R時用地期滿不歸還和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并處每畝二百至五百元的罰款;
?。ㄎ澹╅_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可以并處每畝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上述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訴;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作出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款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按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征地、用地已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補助,被征地單位(戶),應按時移交土地和拆遷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拒不按時移交和拆遷的,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人員在辦理征用、劃撥土地、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的《安徽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實施辦法》和《安徽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省人民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辦法、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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