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助你快樂旅行
旅游,已經成為人們節假日不可或缺的一項家庭活動。流連于山水之間,倘佯在名勝之中,看到的是美景,快樂的是心靈。可是,在家千般好,出門事事憂,踏上旅途,就一定是坐上了“快樂大巴”嗎?
行程誰作主,會不會馬不停蹄趕景點?錢包誰作主,會不會疲于奔命忙購物?權利誰作主,會不會受了委屈肚里吞?或許,人在旅途,總會碰上些堵心的事兒,不過,隨著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生效實施,旅途中發生的煩心事必將漸行漸遠。共10章112條的《旅游法》,從旅游者、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等方面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旅游者戴上了法律“護身符”,助人們快樂旅行。
合同應依法,你的行程你作主
2012年冬天,宋女士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七日雙飛海南游”。 踏上行程后,她發現原本時間寬裕的旅程被安排得異常緊湊。
在亞龍灣,導游只給了30分鐘的時間,她剛剛感受了藍天大海、椰樹依依,就只能戀戀不舍地離開;在東山嶺,導游給了一個小時,她爬到半山腰就不得不遺憾地返回……然而,安排的購物活動卻時間充足,本來合同中只約定了兩次購物活動,導游在車上不停游說,巧舌如簧,使同車不少旅游者怦然心動,后又增加了三個購物地點。宋女士淡定如水,購物活動只看不買,經濟上倒沒有多大損失,只是這購物活動擠占了太多的游覽時間,且導游見了她這樣兩手空空的“小氣鬼”,臉色十分難看,讓她不爽。
海南游回來,南國美景沒留下多少印象,一肚子的憋屈卻郁積于胸,可宋女士也沒有什么辦法,因為旅游合同中規定的項目雖然“蜻蜓點水”般走了過場,在時間上“短斤少兩”,可畢竟都兌現了,從合同上去挑旅行社的毛病,道理上講得清,法律上卻道不明……
解讀:
外出旅游,如果把吃、住、行、游、購、娛等活動一并打包交給旅行社,《旅游法》稱之為包價旅游。包價旅游,是當前人們選擇的最主要的旅游方式,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的權利義務,由旅游合同來約定。旅游合同是旅游者的法寶,可旅游合同多是格式條款,是旅行社預先擬訂的,是不是都由旅行社說了算,旅游者只有點頭的份呢?翻開《旅游法》,不難得出答案?!堵糜畏ā芬?9條的篇幅,在第六章就“旅游服務合同”作了專章規定,這些規定,概而括之就是一句話:你的行程你作主。
這主要體現為游覽的項目與時間。旅游合同中,哪些內容必須有,《旅游法》上有要求。旅行行程安排,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都是旅游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內容,而且在旅行行程開始前,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把這些必選項納入旅游合同,而且不是籠統的規定,更有細節的要求,讓旅游者對自己的行程一目了然,導游再要在游覽時間上“掐頭去尾”,隨意侵占,白紙黑字的合同擺出來,導游只能聽你的意見,按合同行事。應當注意到,自由活動時間安排,也是旅游合同的必備條款,把自由活動明確了,導游再用自由活動來做文章,打購物等“擦邊球”,可就不行了。
你的行程你作主,不正是這樣嗎?《旅游法》實施后,假若宋女士再來一次“七日雙飛海南游”,必定是另一番風景,另一番感受……
收費須有據,你的錢包你作主
尹先生等7人報名參加了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港澳5日純玩團,每人交付3680元旅游費及小費200元。
然而,等飛機落地香港,一切都變了樣,純玩團名不符實,玩的時間遠比不上購物的時間。對于導游安排的購物活動,尹先生等人先是以拒絕進門表示抗議,僵持半個小時后,不得不妥協。他們接著打算,進了購物店不買任何物品,可導游不干,不買東西就不走。他們在香港人生地不熟,沒辦法,只得再次低頭,在導游的威逼利誘下每人買了幾千元的物品。更讓他們惱怒的是,旅行結束回家一看,這些物品質量都有問題。
尹先生等人把旅行社告上法庭,起訴要求賠償損失5萬余元,并為他們購買的價值數萬元港幣的項鏈、攝像機等物辦理退貨。經法庭調解,旅行社最終同意為尹先生等人辦理退貨,糾紛和解結案。
解讀:
旅游要花錢,這錢要花得明明白白,可踏上旅途,這花錢的事兒,會不會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你的錢包自己還完全作得了主嗎?過去,一些不規范的旅行社和無良的導游可能會有不少“花招”,不過,《旅游法》實施后,這些“花招”統統被圈入禁區,如若觸犯,必遭重罰。
對“零負團費”零容忍。所謂“零負團費”,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傲阖搱F費”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旅游市場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價攬客后大肆宰客,嚴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對待“零負團費”,《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態度。
強迫購物不被允許,自費項目完全自愿。旅游中,導游將旅游者帶到特定場所購物,從中收受回扣,是人盡皆知的行業慣例,其間強迫購物事件時時發生,為旅游者痛恨。而在旅游中加一些自費項目,也是經常發生的事,這是導游增收的一個途徑。不過,處出旅游,購買一些當地特產,并不為所有旅游者所排斥,而增加一些自費項目,也為一些旅游者所歡迎,因而《旅游法》采取了靈活的處置方式: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套票、單項票可自由選擇。旅游消費,門票必不可少?!堵糜畏ā吩?a href=http://copantips.com/topic/jq2015/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景區門票上作了不少文章: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景區門票不合理,旅游者可以“用腳投票”,不去;景區欲用“套票”套住旅游者,對不起,套不住,因為選擇購買單項票,是旅游者的權利。行為當自律,
你的權益你作主
南京小伙李某報團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貴州游,先是坐飛機到貴陽,隨后換乘大巴,前往黃果樹、遵義等景點參觀游覽。
本來是高高興興出門旅游,誰知,半路上因為車輛劇烈顛簸,李某有一次從座位上顛起撞上前面的座椅再重重地摔下,結果受了重傷,造成椎體壓縮性骨折。旅游半途而廢,花了6萬元醫療費,才治好了傷。
李某找旅行社交涉索賠時,被幾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稱,車不是他們開的,而且旅游團已經轉包給了地接社,不應賠償;地接社稱,李某并未與他們簽訂合同,損失不該由他們承擔;旅游車司機更不買賬,表示他是為旅行社開車,李某是旅游時出的事,應該找旅行社索賠。你推我,我推他,李某索賠無門,無奈之下,只得將這幾方都告上了法庭。
解讀:
各方當事人相互推諉,誰該為李某的傷情負責,暫且不論,從中可以看出旅游者維權難卻是不爭的事實。旅游者投訴難、索賠難一直是旅游活動中尾大不掉的問題,而《旅游法》,正在努力改變這一現狀。
讓旅游者投訴有門。旅游時有了糾紛,走上法庭打官司,固然不錯,可耗時費日,很多旅游者都陪不起。為此,《旅游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有專門的機構受理投訴,對于糾紛處理來說,對于旅游者維權來說,無疑更方便快捷。
讓糾紛處理有據。厘清各方的責任,有助于平息糾紛,《旅游法》在這方面作了專門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讓安全更有保障。旅游過程中,發生意外怎么辦?《旅游法》給了旅游者更多的保障?!堵糜畏ā芬幎ǎ嚎h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這些措施,讓旅游者可以更加安心地出游。
讓行為更加文明。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游者自身也必須遵紀守法,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如果走出國門,更得注意形象,可千萬別亂刻亂劃“到此一游”,更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擅自分團、脫團。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A股6家山岳景區中報披露,轉型刻不容緩2019-09-25
- ·「脫貧攻堅」江口:奏響鄉村振興最強音2018-12-06
- ·嶗山區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出爐 提出四大核心產業2018-11-23
- ·打造“錦繡兩岸·創新皖都”合肥繞城運河段 低空飛行等旅游值得2018-11-16
- ·雪峰山:將廁所作為風景來規劃和建設2018-07-13
- ·海南無人島旅游開發 商機與風險并存2018-07-06
- ·激發城市民宿活力 共享+體驗是條好路子2018-07-06
- ·萬億體育旅游市場漸啟,熱潮背后暗藏隱憂和挑戰2018-07-06
- ·紅色旅游經典景區聯合發出“嘉興倡議”2018-06-29
- ·老年旅游市場亟待規范2018-06-29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