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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地維權成本高可能阻礙旅游法實施

      2013-06-07 京華時報 標簽:

            

        4月25日,醞釀了30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終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成為我國首部旅游行業法律,并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而零負團費、景區漲價等熱點問題成為了法律關注的焦點,但對于《旅游法》中的各項具體規定,專家、從業者、政府官員一時間眾說紛紜。一部《旅游法》,既讓我們的出游變得有法可依,也可能令旅游行業重新洗牌。

        關鍵詞1
        零負團費

        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專家解讀
        著名旅游社會學者劉思敏:要根治還需加強市場監管
        其實“零負團費”的操作模式本身也是一種商業模式,卻被一些無良的旅行社和導游所嚴重異化了。它就像菜刀,既可以切菜也可以殺人,但菜刀本身沒錯。其中《旅游法》在不得購物這方面還是做出了妥協,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边@說明完全杜絕購物行為是不現實的。因為有那么多的旅行社在搞低價競爭,全國無數家購物店為當地的地方政府拉動著經濟收入。誰按照規定去做都有可能承受不起。所以說,“零負團費”的根源并不是制度問題,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從而導致了惡性競爭,并且它不只涉及旅游一個部門,工商等部門也應該有相應管理。

        □從業者說
        國旅總社國內部副總經理孫立群:完全取消購物不太合理
        如果所有旅行社都按《旅游法》規定執行,首先小旅行社肯定會死掉一片。而大旅行社為了遵守規定,推出品質游、純玩游等不進店的產品,勢必導致旅游團費明顯上漲。以云南、海南、四川、華南等地為例,上漲幅度大約在1000元左右。同時以往對于購物的規定是按照《旅行社條例》,需要明示出購物地點。而今后若完全禁止,也要考慮到游客的需求,因為購物也是旅游6要素之一,完全取消購物不太合理。

        環境國旅總裁鐘暉:“回扣”問題難界定
        新的《旅游法》在維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做出了很多明確規定,這實際上是在維護旅行社的長遠利益。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缺乏一個實施細則,比如“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這一句中的回扣如何界定?因為旅行社本身也屬于中介性質,房屋中介收費是合法的,那么旅行社這個中介在旅游者與眾多旅游消費終端之間所起到的連接作用是否應該獲得相應報酬,這種報酬算不算是回扣,這些還需要再細化一些。

        中青旅總裁張立軍:低價產品回歸理性
        隨著《旅游法》強制對購物、零負團費的“零容忍”,旅游產品的成本將充分體現在銷售價格中。旅游行業屬于充分競爭的市場,價格將受到市場本身的制約,預計一些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低價產品將回歸理性。只有旅游服務本身的價值受到市場充分認可,消費者才能得到更為優質的服務。同時,旅游立法只邁出了有法可依這第一步,整個旅游業的規范運行和從業人員法制意識的培養,將是一個長期、雙向的互動過程。

        關鍵詞2
        黑導游

        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專家解讀
        著名旅游社會學者劉思敏:導游行業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國內的導游入行門檻普遍偏低,因此競爭異常激烈。新的《旅游法》中關于給導游提供相應福利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統一都給導游上保險不太現實,因為專職、兼職的導游都有。同時,承認小費的合法性也是杜絕黑導游的一個關鍵。不過這些問題都是當下導游行業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如果不及時修正,在未來實施《旅游法》相關規定的過程中會遇到不小的阻礙。

        □從業者說
        國旅總社國內部副總經理孫立群:導游也是“受害者”
        可以看出這次新出臺的《旅游法》是想出重拳治理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問題,但是光從導游和領隊入手只能是治標不治本。導游本身并不想強迫游客購物,是因為旅行社的接團成本過低導致的,這說明目前導游的收入基本只能靠“提成”來維持。這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導游其實也是“受害者”,如何改善導游從業人員的管理和收入機制問題才是關鍵,因為這其中涉及旅游者、地接社、組團社、導游4方面的利益分配問題,不是簡單的罰導游就能解決的。

        北京國旅總經理陸軍:將使入境游雪上加霜
        付給導游工資會加大旅行社的經營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會落到消費者的頭上,如果國家在對于導游行業的市場監管方面做到位,大旅行社一定非常支持新的規定。不過對于本就不太景氣的入境游市場,對于導游的依賴比較明顯,而隨著導游福利待遇的提高,外國游客來中國的旅游成本也將明顯提升,這就有可能使得許多對于東方文化感興趣的老外不選擇中國,而轉向其他一些也具有相似文化特征的亞洲國家,這無疑將使入境游市場雪上加霜。

        關鍵詞3
        景區漲價

        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專家解讀
        著名旅游社會學者劉思敏:公共資源也需分級
        對于全國景區來說,不是所有景區都適用于旅游法草案,應該進行分類管理,比如迪斯尼、歡樂谷等市場性景區,應該由市場調節價格。而《旅游法》中提到的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也應該分級,因為產權屬性不一樣,資源等級也會不一樣,比如有國家級、省級、市級之分,哪一級實行政府定價,哪一級實行政府指導價這都需要細化,否則實施起來很困難。

        價格聽證會不如財務公開
        關于景區調價應舉行聽證會一項,其實還是模糊不清,開聽證會的目的是什么?調研還是宣布?如果不能讓游客真正了解為什么調價,聽證會只是走一個形式,因此應該規定各景區設一個合理成本+合理利潤的機制,并按年度仿效上市公司那樣像發布財政報表一樣把門票的具體營收、用途情況公布于眾,這樣就等于置于全民監督之下,民眾知道自己的門票錢都花在哪兒他自然會放心。

        關鍵詞4
        旅游安全

        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專家解讀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王富德:景區承載量核定有難度
        由于國內一些知名景區在旅游旺季和長假期間經常人滿為患,因此對景區實施限流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對于景區承載量的問題核定起來難度很大,比如是指生態方面的承載量還是設施方面的承載量。其中具體的一些旅游設施可以測算,比如橋梁、房屋建筑等,但是像一些古鎮或者故宮這類文化景區,還有一些自然山水類的景區,光靠核算景區內旅游設施的承載量是不夠的。

        關鍵詞5
        消費者維權

        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專家解讀
        中國旅游研究院產業所副研究員楊彥鋒:有助于降低組團社經營壓力
        以往消費者維權都是直接找組團社,組團社往往需要先進行墊付,然后再去找地接社、航空、酒店等其他經營主體“理論”。但其實組團社本身也屬于中介性質,風險抵抗力很差,因此新出臺的《旅游法》規定消費者可以找多個主體去維權有助于降低組團社經營壓力。但是這也反映出一個問題,就是消費者維權的對象依舊集中在旅行社方面,這說明目前旅游部門能夠直接管控的還只是旅行社,要想真正做到多方維權就不能光靠這一部《旅游法》了。

        著名旅游社會學者劉思敏:異地維權成本過高可能阻礙新規
        多方索賠問題的提出是進步,這其實在其他行業很普遍,就像買電器,出問題既可找3C賣場索賠也可找具體品牌廠商索賠。而在旅游行業,往往地接社是不負責任的,同時由于旅游者是和組團社簽的合同,因此一般也都會找組團社維權。而新規定中明確指出可以找地接社維權,這無疑為游客提供了更加豐富的維權途徑。但異地維權涉及交通成本、通訊成本、住宿成本等,因此實施起來有一定難度,很多游客可能因為怕多花錢仍舊選擇只找組團社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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