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
基本生態控制線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除下列項目外,生態底線區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建設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
(二)生態型農業設施;
(三)公園綠地及必要的風景游賞設施;
(四)確需建設的軍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設施。
第十條 除下列項目外,生態發展區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可以建設的項目;
(二)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務設施;
(三)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
(四)必要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設施;
(五)必要的公益性服務設施;
(六)其他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論證,與生態保護不相抵觸,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建設的項目。
第十一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確需建設的項目,應當作為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選址論證。規劃選址批準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循環保生態的原則,并滿足低強度和低密度的規劃要求,具體的規劃管理技術要求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已依法建成的各類項目,應當根據對生態影響的程度,分別采用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達標、對生態保護無不利影響的項目,可按照現狀、現用途保留使用;
(二)對生態保護有不利影響的項目,引導相關權利人進行改造和產業轉型,逐步轉為與生態保護不抵觸的適宜用途;
(三)不符合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與規范要求的項目,由環保、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已經審批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的用途,并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用地功能;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置換到基本生態控制線外根據規劃進行建設,或者實行政府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現有違法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補辦有關手續,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政策,鼓勵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進行搬遷和集中統一建設,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方案,逐步組織實施。
生態底線區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除歷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確需保留的特殊村莊外,應當逐步在生態底線區外進行異地統建,原用地恢復生態功能。按照規劃要求確需保留的歷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莊,應當遵循用地規模、建設規模不增加的原則,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體量,并制訂詳細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鼓勵生態發展區內的原農村居民點在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外進行異地統建,確需在生態發展區內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集中建設。
第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對其管理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各類現有項目進行清理,并根據調查結果制訂分類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各項扶持政策,按照補償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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