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規定
規定范疇
【頒布單位】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100號
【頒布時間】 2012-03-05
【生效時間】 2012-03-19
【時效性】 有效
《荊州市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規定》(政府令第100號)
《荊州市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規定》已經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荊州市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市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認定、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優秀歷史建筑被依法確定為文物的,其保護管理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歷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樣式、空間格局和街區景觀較完整地體現荊州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地區,可以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
第四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筑:
(一)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二)反映荊州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
(三)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國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城辦)負責本市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住建、規劃、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名城辦下設市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住建、規劃、文化、文物、房管、民宗、歷史、社會、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優秀歷史建筑被認定為文物的,按照國家文物認定標準和程序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嚴格實施名城保護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并為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與經費支持。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來源:
(一)國家下撥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二)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與個人的捐贈;
(四)國有優秀歷史建筑商業運作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于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十條 市名城辦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按法定程序報批。保護規劃報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所在區政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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