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
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與調整
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
第六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依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框架保護規劃劃定,其中下列區域應當劃為生態底線區,其他區域劃為生態發展區: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郊野公園的核心區,自然保護區;
(二)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護范圍;
(三)坡度大于16度的山體及其保護范圍;
(四)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設施的防護綠地;
(五)其他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基本農田、林地、生態綠楔核心區、生態廊道等區域。
第七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按照下列程序劃定和公布:
(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
(二)劃定方案應當征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三)劃定方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后,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經批準的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確需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遵循總量不減、占補平衡、生態功能相當的原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調整后的上位規劃,就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調整方案;
(二)調整方案應當征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以及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三)調整方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后,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調整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經批準的基本生態控制線調整方案,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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