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查處,并為舉報人、控告人保密。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督察。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制度、城鄉規劃成果匯總交接制度,加快城鄉規劃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三)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變更規劃許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
(五)違反規定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要求等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七)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嚴重侵害公眾利益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以罰款代替拆除的;
(八)違反規定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修改規劃、違反規劃批準使用土地和項目建設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的;
(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及其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核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及其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的;
(四)為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予以竣工驗收備案或者房屋產權登記的;
(五)不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及時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強制措施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城鄉規劃行政處罰決定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規劃許可或者擅自變更、修改已經規劃許可的內容、總平面圖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設計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侵占城鄉現狀或者規劃道路紅線內用地、禁建區、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小區綠地等各類綠地,以及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
(二)侵占交通、通信、電力、煤氣、自來水和污水等線路用地和安全保護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護、地下防空等緊急通道的;
(四)侵占單位、居民小區、環衛等通道、出入口,影響通行的;
(五)位于水庫、湖泊、河道以及水源保護地范圍內和機場、國家儲備庫、危險品等易燃易爆倉庫、軍事用地安全控制區范圍內的;
(六)阻礙無線電微波通道、有礙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其他有礙國家安全和國防設施的;
(七)侵入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歷史建筑保護區范圍內的;
(八)不符合國家和省、州(市)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的;
(九)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鄉、村莊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以下罰款:
(一)形成建筑面積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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