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總則與制定修改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6號)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2年9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8日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區)域村鎮體系規劃和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護生態,保護壩區農田,因地制宜建設山地城鎮,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需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法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開展工作,為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供決策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依法做好規劃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配合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規劃協管員,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的總體規劃綱要、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進行審查,審查意見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的依據。
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制定城鄉規劃地方標準、規范,建設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等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昆明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州(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區)域村鎮體系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三款規定的城鎮體系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辦理。
第十條 跨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具體負責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跨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由州(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州(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具體負責編制,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與相應的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布局、選址應當符合和滿足相應的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鎮功能及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區域空間管制的規定及要求。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防災減災、住房保障、綜合交通體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城鎮特色、綠地系統、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消防、環衛等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統籌安排。
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鎮總體規劃包括鎮域規劃和鎮區規劃。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辦理。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辦理。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按照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鄉規劃包括鄉域規劃和鄉駐地規劃。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包括行政村總體規劃和自然村建設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行政村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自然村建設規劃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至20年。
第十五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未納入建設用地范圍的村莊規劃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位于鎮區規劃、鄉駐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要求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本條所稱的重要地塊是指由城市、縣、鎮人民政府劃定的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等區域。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省外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的編制可以由縣(市、區)、鄉(鎮)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村民代表組成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規劃編制承擔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通信、供電等有關基礎資料。
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確需進行不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調整的局部修改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總體規劃的近期建設規劃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30日內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總體規劃修改對用地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實施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實施州(市)、縣(市、區)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工程等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的情形,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其他城鄉規劃的修改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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