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城鄉規劃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城市政府應加強對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按規劃逐步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停車場以及防災避險場所建設。綜合考慮地上地下交通、學校、醫院、文體活動中心、博物館等公益性設施建設。
沿用地界線布置的建筑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災、衛生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并按照規劃要求與用地界線外的相鄰建筑合理分攤建筑間距。
對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響的擬建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為小區服務的配套公益設施應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實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活動應本著保護空間資源,優先保證市政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原則,與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間相結合,統一規劃,科學合理地協調地上及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污染及噪音等問題,避免對既有設施造成損害,預留與未來設施連接的可能性,滿足防空、消防及防災規范要求。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應按規劃一次形成,配套齊全,功能完善。需進行拆遷的,應拆遷到位。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各管線單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道路建設。
新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經同級政府批準;屬市中心城區的,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前,應按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應經城市或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城市、縣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向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鐵路、公路、管道、電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應在有關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共同的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四)其他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應依法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申請;
(二)批準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核準類建設項目的擬報批的項目申請報告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標明建設項目擬選址位置的現狀地形圖;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擬選址用地,對城市安全、周邊環境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進行論證。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出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提出規劃條件。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國有土地依法轉讓時,應附具原有規劃條件;原有規劃條件所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依法修改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新提出規劃條件。沒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依法轉讓前,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應明確地塊的位置、范圍和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讓、綠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應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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