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城鄉規劃不可更改范疇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確實需要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經原出具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一)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不符合鄉、村莊規劃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自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土地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規劃條件之日起兩年內,土地主管部門未劃撥、出讓土地的,或建設單位未在劃撥、出讓土地上進行建設的,該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在規劃條件有效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前,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重新確定規劃條件,及時向土地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標示擬用地范圍的1∶1000或1∶500現狀地形圖;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并已向社會公示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現場踏勘規劃用地,核實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用地性質、用地范圍、用地面積等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事項的,還應辦理土地的有關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城市雕塑、綠地等工程建設,應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省政府確定的鎮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要求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政府確定的鎮政府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需經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應按程序上會審定,規劃委員會審議時間不記入許可辦理時間。
第四十一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
(二)使用土地的權屬證明文件;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需要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項目,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屬于原有建筑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建筑物的權屬證明;使用擬選址用地,對城市安全、周邊環境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說明材料和技術依據。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主要依據規劃條件對用地范圍、土地性質、綠地率、建筑容積率、建筑間距和日照標準、交通組織、配套設施進行合法性審查。建設單位應對報審圖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鄉政府應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網站、報刊等媒體公布規劃許可有關內容。屬于住宅建筑的,建設單位應于放線前在施工現場、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以及同步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序等。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之日。
第四十四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興辦企業、公益事業,建設鄉村公共設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設等工程,應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并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占用土地權屬證件原件、土地主管部門的土地預審意見、占用土地原權屬村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建設的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等有關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屬的鎮或鄉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
(二)鎮、鄉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申請新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在辦理農用土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證明和戶口本、占用土地權屬證件原件、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等有關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屬的鎮或鄉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
(二)鎮、鄉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應符合鄉、村莊規劃,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利益,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向所屬的鎮或鄉政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文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批準文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依法審定后兩年內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原規劃許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七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公路紅線內敷設市政工程管線,應平行道路規劃紅線,一般應地下鋪設,按規劃條件進行施工建設;各類管線的箱柜及附屬設施應作隱蔽處理,并隨管線路由一并報批;有條件的應考慮建設地下公用綜合管溝。
第四十八條 建設項目達到一定規模臨街面應預設一處市政公用設施點位,主要設置變壓器、分支箱、環網柜、電信交接箱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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