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向城市或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限為兩年,屆滿后,或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建設單位應自屆滿之日或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并清理場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
(二)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綠地、水面、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人防、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域或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六)侵占軍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政府授權的鎮政府應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放線情況、正負零位置、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飾材質、顏色和配套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應責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五十一條 除臨時建設工程,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書面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進行核實。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二十日內出具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對不符合規劃的,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分期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工程的分期實施范圍應相對完整,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中明確分期同步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程的分期實施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應同時竣工,未同時竣工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分期核實。
應進行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從輕處罰。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屬于臨時建筑的,限期拆除,可以并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報告本級政府??h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實施強制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對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規劃條件或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均應接受規劃誠信度評定。對下列情形之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并可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規劃條件指標要求進行規劃設計的;
(二)未按規劃要求完善配套設施的;
(三)擅自改變規劃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公示、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五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鄉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縣(市)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城鄉規劃執法監督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建議縣(市)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鎮、鄉政府不予行政處罰的,縣(市)政府應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6年10月11日公布的《邢臺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6〕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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