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城鄉總體規劃管理
第十條 邢臺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報省政府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政府審查后,報省政府審批。
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政府審批。
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鎮、鄉政府組織編制。中心城市規劃直管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報市政府審批;中心城市規劃直管區外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報屬地縣(市)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由屬地鄉、鎮政府組織編制。中心城市規劃直管區內的村莊規劃,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批;中心城市規劃直管區外的村莊規劃,報屬地縣(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二條 市、縣(市)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前,應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上級政府審批前,應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統籌城市、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鎮、鄉發展布局,對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等城市安全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編制鎮總體規劃應按照適度集聚、節約用地、有利于農業生產、方便農民生活的要求,確定鎮域內村莊布點,統籌安排與村莊相關的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等公共安全設施。
編制鄉、村莊規劃應從鄉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優先安排必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民族、地方、農村特色,促進新農村建設。
第十四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五條 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鎮的各類專項規劃,分別由城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城市或縣政府審批。其他鎮的各類專項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縣政府審批。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應分別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
縣(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及縣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備案。
市中心城市規劃直管區內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局會同鎮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
市中心城市規劃直管區外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報屬地縣(市)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城市、縣、區(管委會)、鎮政府可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用地面積較大或建設位置重要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該項目用地范圍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或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前應在項目所在地公告不少于十日。
第十八條 市、縣政府可組織編制城市、縣政府所在地的總體城市設計,也可根據需要編制重要區域、地段以及主要街道的城市設計。
第十九條 城市、縣、鎮政府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外埠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設計應向市城鄉規劃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自然生態保護區、水源地、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規劃控制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應取得規劃許可,并應維護其自然完整性。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政府應自其批準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風景名勝區應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自風景名勝區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在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取得規劃許可。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采用設置展館或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宣傳和公示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媒體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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