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
建設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城市道路由市、區兩級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和國資營運集團按以下原則投資建設。
甌江口新區、生態園區等自求平衡功能區管委會和國資營運集團負責出資并建設其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各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快速路、主干路由市、區兩級政府(管委會)共同投資建設,屬地政府(管委會)為建設主體,建設費用按市與各行政區(經開區)經營性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比例出資;次干路及以下道路等,由各區(經開區)負責投資建設。
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由屬地政府負責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工作,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和除農房外的房屋征收費用納入工程項目總投資并由建設單位負責。
市政府按比例出資項目的市級財政出資額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后,送市發改、財政部門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交通安全設施由市財政統一出資,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納入招標并同步建設,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環節要及時介入,維養由市交運集團負責。與道路配套建設的道路維養基地應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提取;
(三)發行債券;
(四)民間資金、國企資金、涉外資金等;
(五)國內外貸款。
第十三條 鼓勵國有、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主體按照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
第十四條 企業和其他社會主體申請出資建設未列入市或區、功能區年度城建計劃的,可以向市或區、功能區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或區、功能區建設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征求發改、規劃、土地等部門意見,報本級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編制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方案,已建道路施工涉及封閉、施工周期長等原因嚴重影響居民出行的,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六條 因城市行政區劃調整涉及公路轉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規劃、交通等部門負責落實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名稱以及各類標志,應當統一、規范。城市道路的名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提出,經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批準發布。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聯合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等應提前介入指導。經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文件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竣工資料與圖件按規定送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部門。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經竣工聯合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城市道路養護管理移交至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城市道路管養工作,并保證相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移交后,在質量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應對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有影響正常交通使用功能問題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鑒定。屬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至合格, 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工程技術資料完備,工程實體質量驗收合格,因其他客觀原因尚不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移交手續的城市道路工程設施,但已具備通車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實體質量驗收合格30個工作日內移交托管,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接管。工程接管后,建設、管理雙方應簽訂接管協議,明確在質保期內的雙方權責,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應即時介入管理。對于擅自占用、隨意損壞有關設施等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30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向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
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安排相關養護單位共同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檢,復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復檢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設計、監理、施工及相關市政設施養護單位填寫《市政工程保修期滿存在問題整改復檢確認函》,交城市道路管養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根據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其設計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車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應當征得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技術標準,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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