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若干意見
浙委辦[2012]38號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二屆十次全會精神,更好地保護、傳承和利用好我省歷史文化村落傳建筑風貌、人文環境和自然生態,彰顯我省美麗鄉村建設的地方特色,現就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歷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態村落和民俗風情村落等。古建筑村落是指現存古民宅、古祠堂、古戲臺、古牌坊、古橋、古道、古渠、古堰壩、古井泉、古街巷、古會館、古城堡等歷史文化實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比較豐富和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村落。自然生態村落是指古代以天人合一理念為基礎,村落選址、布局、空間走向與山川地形相附會,村落建筑與自然生態相和諧,農民生產生活與山水環境互交融,自然生態環境、特種樹木以及相應村落建筑保護較好的村落。民俗風情村落是指根據特定民間傳統,形成有系統的婚嫁、祭典、節慶、飲食、風物、戲曲、民間音樂舞蹈、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的民俗文化延續至今,為當地群眾所創造、共享、傳承,并有約定俗成的民俗活動的村落。
優秀傳統文化凝聚著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精神追求和歷久彌新的精神財富,是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深厚基礎,是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重要支撐,也是一個區域、一個村落的魅力所在。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傳承與利用工作,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一大批歷史文化村落得到培育和建設,一大批歷史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但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加快,歷史文化村落的存有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連片且上規模的歷史文化村落越來越少,一些健康的民間習俗逐漸消逝。各地各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村落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把保護、傳承和利用歷史文化村落及傳統優秀文化作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為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對歷史文化村落與存有環境的保護力度,悉心保護歷史文化村落的建筑形態、自然環境、傳統風貌以及民俗風情,讓它們古韻長存、永續利用,使這些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更好地傳承給后人。
二、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二屆十次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和“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圍繞“修復優雅傳統建筑、弘揚悠久傳統文化、打造優美人居環境、營造悠閑生活方式”的目標要求,以“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建設為載體,把保護利用歷史文化村落作為建設美麗鄉村的重要內容,在充分發掘和保護古代歷史遺跡、文化遺存的基礎上,優化美化村莊人居環境,適度開發鄉村休閑旅游業,把歷史文化村落培育成為與現代文明有機結合的美麗鄉村。
(二)總體目標。在全面摸清歷史文化村落現狀的基礎上,科學編制保護利用規劃,科學制定扶持政策,力爭到2015年,全省歷史文化村落保有集中縣規劃全覆蓋,歷史文化村落得到基本修復和保護,徹底改變一些歷史文化村落整體風貌毀損、周邊環境惡化的狀況。
(三)基本原則
1.因村制宜,彰顯特色。按照因村制宜的要求,以古建筑保有相對比較集中、自然生態優美、民俗風情獨特的村落為重點,研究制定個性化的保護與維修方案,采取原址修繕等保護方式,有序推進各項工作。確因自然環境改變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影響,難以在原址保護的古建筑,可以適當進行遷移異地保護,涉及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的應依法履行報批程序。遷移異地保護的新址環境應當盡量與遷移前的環境特征相似,盡量安排在同一縣域范圍內;遷移過程中應當盡可能保留全部原狀資料和歷史信息;不允許僅為了商業目的和旅游觀光而實施遷移工程。
2.保護優先,適度利用。必須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進行科學有序的商業利用,適度發展鄉村文化休閑旅游業,努力實現“保護促利用、利用強保護”的良性循環。對被認定為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對象的,不宜大規模整村推進農房改造建設。切忌盲目引進開發商,單純按商業營利的需要搞破壞性開發建設。
3.以人為本,合理整治。必須正確處理好保護保全與提高農民群眾生活品質之間的關系,既高度重視古建筑的保護,又熱切關注群眾民生,合理安排整治項目,科學整治村莊環境,使生活在古建筑中的農民群眾同樣能享受現代文明的生活。
4.政府主導,農民主體。各級政府要在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把增進農民群眾利益作為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尊重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做到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依靠農民、保護利用成果全體農民共享。
三、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主要任務
(一)綜合保護古建筑與存有環境。按照統籌兼顧、綜合保護的要求,整體保護好歷史文化村落豐富的古建筑遺存和古樸的村落風貌。既要注重保護好歷史文化村落古建筑群的整體建筑,又要悉心保全零散的建筑構件。各地要結合浙江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依法及時將歷史文化村落中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優秀傳統建(構)筑物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協調保護歷史文化村落的周邊環境風貌,恢復歷史文化村落布局精妙合理、村落與自然融為一體的存有環境。
(二)深入發掘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圍繞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堅持物質遺產與非物質遺產保護共進,優秀傳統文化與自然生態文化保護兼顧,保護利用與普及弘揚并重,提高歷史文化村落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水平。加大對傳統藝術、傳統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風情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力度,彰顯村落建筑文化、農耕文化、水利文化、生態文化等物質文化的獨特魅力。加大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力度,通過發展農家樂休閑旅游業、舉辦農事節慶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性文體活動等方式,展示歷史文化村落豐富多彩的文化景象。加大對優秀傳統文化思想價值的挖掘和闡發,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廣泛開展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普及活動,發揮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教化功能。
(三)科學整治村落人居環境。堅持歷史文化村落保護與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并重。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韻、一村一景的要求,結合農房改造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理治,實施差異化的村莊整治建設項目,科學整治村莊環境。把修繕古民居、拆除古村內不協調建筑等納入農房改造建設項目。把優化歷史文化村落街道景觀、修復村內古道納入村內道路硬化項目。根據古建筑的實際,采取多戶聯建的辦法,因地制宜開展生活污水治理。做好農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改善歷史文化村落環境面貌。搞好村莊綠化,加強風景林建設和古樹名木保護,顯現歷史文化村落的田園意境。
(四)有序發展鄉村文化休閑旅游業。堅持保護保全與科學利用互促共進,把培育歷史文化村落的文化休閑旅游項目作為農家樂等鄉村休閑旅游業發展的重點,完善現代商貿服務設施,培育和發展古村休閑旅游、民間工藝作坊、鄉土文化體驗、傳統農家農事參與等歷史文化休閑旅游產業。引導和激勵農戶利用自有的古民居,發展藥鋪、手工藝業店鋪、茶館、私房菜館等農家樂特色經營戶。在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中,大力發展集體物業經濟,積極探索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新路子。
(五)繼續做好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工作。全省歷史文化村落中有一部分是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歷史文化名村。要按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要求,做好這些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工作,嚴格實施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其他符合省級歷史文化名村條件的歷史文化村落,要積極組織申報省級和市縣級歷史文化名村,從而將這些歷史文化村落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四、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科學編制規劃??h(市、區)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編制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規劃。對一些古民居分布較多、古建筑價值較大、自然生態環境獨特的歷史文化村落,要單獨編制保護建設規劃,規范古民居建筑拆遷、新建建筑用地審批等管理。對一些規模較小、零星的古建筑村落,堅持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優先,正確處理好改善農民人居環境與保護古民居的關系,結合村莊整治、農房改造、災害避險、農家樂休閑旅游等工程編制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古建筑保護。
(二)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籌”的歷史文化村落保護資金籌措機制。各級政府要將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作為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大投入力度。將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與異地搬遷、農村危舊房改造、農民飲用水、鄉村文化中心、鄉村體育、綠化示范村、現代商貿服務示范村、農村電氣化、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等工程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整合相關項目資金,形成保護利用的合力。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采取捐資、投資、合作開發等辦法,參與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利用。
(三)加強用地保障。加大對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用地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建設用地計劃安排上,要對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用地給予傾斜和保障。把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和農房改造、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相結合,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騰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滿足歷史文化村落的農民建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需要。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確有保存價值的古民居,其戶籍常住人口依法批準建新房的,允許其以舊換新或產權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后移交村集體或當地政府保護修繕利用。
(四)營造良好氛圍。加大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舉辦各類展覽、講座、專題報告等形式,面向社會和公眾開展保護歷史文化村落的宣傳活動,營造好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圍,使全省上下特別是廣大農民群眾充分認識保護好歷史文化村落這一祖先留下的寶貴遺產,對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保護意識,發揮好主體作用。
五、加強對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把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納入各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考核內容,作為美麗鄉村創建先進縣重要評價指標。省、市和歷史文化村落保有集中縣要建立由黨政負責人牽頭,農辦、建設、文化、規劃、文化、文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水利、環保、林業、旅游等部門參加的協調小組,統籌協調相關工作,整合相關項目資金,加強專門技術力量和人才隊伍的培訓,集中力量做好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各級農辦要發揮綜合協調和組織牽頭作用,切實承擔政策研究、計劃制訂、檢查督查、項目驗收等工作。各級規劃、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工作,依法對歷史建筑做好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各級文物部門加強對古建筑等保護利用的技術指導。各級文物部門依法對已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做好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文化部門要收集歷史文化村落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依法做好保護和傳承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明確保護利用的項目重點,落實好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相關扶持資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多渠道籌措用地指標,加強歷史文化村落土地監管,為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提供用地服務和保障。各級民政、水利、環保、林業、旅游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省農辦要會同建設、文化、文物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歷史文化村落的認定條件,組織市縣全面開展歷史文化村落的普查,并建檔立庫,為開展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打下扎實基礎。(此件發至縣)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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