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合同價及結算等工程造價活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檢查中發現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項目有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原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
第三十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運行和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專業人員信用檔案。因被投訴、舉報受到處理或者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信用檔案。
第三十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建議上級資質審批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造價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價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造價員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上級資質審批部門依法吊銷資格證書,收回資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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