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計價管理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費;
(五)稅金;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
(二)合同價格類型;
(三)采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時間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五)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
(六)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七)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風險的范圍、幅度、承擔方式和風險超出約定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九)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十)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竣工獎勵;
(十二)工程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價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款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八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同副本、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合同依法變更或者達成補充協議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造價內容應當與招投標文件中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合同或者補充協議與備案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備案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結算的編制和審核。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結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其審核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審核中有異議的,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的要求及時核對;
(三)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核對后,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簽字確認。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一方有異議拒絕簽字的,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竣工結算審核時限的,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簽字確認后十日內,發包人應當將竣工結算文件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除執行本條例規定外,還應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結算工程款應當優先支付勞務工資。
第二十五條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建設項目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有爭議的,可以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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