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協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施工現場調查情況、采集資料、組織勘測,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證件、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查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鎮、鄉人民政府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對違法行為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新技術應用,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創新城鄉規劃方法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和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四)違反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和修改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明,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明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或者擅自改變選址意見書內容核發項目批準、核準文件;
(二)對未依法取得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進行出讓、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未納入規劃條件或者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明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五)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明的房屋予以產權登記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明的內容登記的;
(六)對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使用性質的申請人核發相關許可或者營業執照的;
(七)對發現的違法建設,依法應當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罰款,但未在規定期限作出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罰款決定的。
第五十八條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勘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分別處以合同約定的城鄉規劃編制費、建設工程設計或者測量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工作或者建設工程測量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進行建設工程測量的;
(三)采取修改地形圖和標注虛假尺寸等手段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進行建設工程測量的;
(四)提供虛假城鄉規劃編制成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建設工程測量成果的;
(五)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
(六)設計圖紙內容與標明的技術指標不符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提請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予以公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出租、轉讓、抵押臨時建設工程或者改變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
第六十一條依法沒收的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同級財政部門登記處理;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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