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考核獎懲與附則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推進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范疇。
第三十七條建立全市重大項目考核獎勵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年度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和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重大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重點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將該項目列入年度重大項目計劃:
(一)因項目業主原因,新開工項目超過計劃開工時間一年以上仍無法開工的;
(二)因項目業主原因,項目緩建一年以上或終止建設的;
(三)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未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重大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影響施工進度的;
(三)在對重大項目進行行政許可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批復,影響項目實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為或越權行為,影響重大項目實施的;
(五)違反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有關規定,擅自對重大項目收費、攤派、罰款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由南寧市組織推進的國家、自治區層面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申報列為國家、自治區層面重大項目的項目,優先從市級層面重大項目中推薦,其它項目則要符合市級層面重大項目的標準才能申報。具體申報程序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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