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方法
【頒布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8-13
【生效時間】 2012-10-23
【時效性】 有效
各縣、區人民政府,欽州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委,市直各委、辦、局:
《欽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13日
欽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行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資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公共場地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由建設單位為政府代建的包括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場地等用于公眾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欽州市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管理。
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行道停車泊位的設置和車輛停放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行道、公共場地停車泊位的設置及車輛停放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財政、物價、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臨時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從嚴控制、依法管理、合理收費的原則。
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臨時停車泊位規劃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編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及向社會公示后實施。
因生產經營需要在門前設置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規劃的,由兩部門按各自職責核定停車泊位方案并予以實施。申請時道路和公共場地環境發生變動的,按第十條規定進行調整。
第七條 設置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附近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或者公共停車場泊位不足,停車需求較大的路段;
(二)避開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出入口,并保持適當間距;
(三)在路外停車設施無法滿足需求的,可以按規范在路內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四)在支路路段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必須保證與周圍住宅建筑物之間有一定距離;
(五)車行道施劃停車標線后剩余的路幅寬度應滿足安全行駛和行人通行要求;
(六)人行道施劃停車標線后剩余的無障礙路幅寬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一)鐵路道口、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橋面、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范圍內的路段;
(二)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栓)30米范圍內;
(三)距路口渠化區域20米以內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盲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圍疏散通道;
(五)可能損害城市公共綠地設施的路段;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適宜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
第九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臨時停車泊位規劃設置方案分別在車行道和人行道、公共場地統一施劃臨時占道停車泊位。劃定的停車泊位應當按規定設置清晰、醒目的標志、標線,并向社會公示。
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范圍內施劃停車標線、設置各類準停標志牌、改變泊位線、移動標線牌或者設置影響車輛在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第十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建、交通運輸等部門對臨時停車泊位每年至少評估1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及時進行調整。
道路臨時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以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應當及時撤除停車泊位。停車泊位撤除后,應當及時清除車輛停放的標志、標線,恢復道路設施原狀,并向社會公示。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一條 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泊位分為免費停車泊位和收費停車泊位。
停車泊位的管理和收費由政府指定的部門通過相應的招標等程序確定的專門停車管理服務機構在規定的經營權限和年限范圍內負責實施,并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收取停車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車輛臨時停放服務費:
(一)正在執行公務的軍用車輛及有統一標志的制式警用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進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搶險救災車(含實施作業的自來水、供電、天然氣、通訊工程搶修車輛)、救護車、殯儀車、環衛車等車輛以及收投郵件的郵政車輛;
(三)按規定停泊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在學校周圍等特定路段、特定時段的車輛。
第十三條 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區別不同車輛類型、不同路段、不同停車時段和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制定停車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獲取經營權的單位提出收費方案并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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