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凌河保護區條例
法律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凌河保護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行洪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藿▏獭⒆杷?、阻水道路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凌河保護區放牧、狩獵、開墾、燒荒的,由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凌河保護區建設和擴大排污口的,由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凌河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米圆缮啊⒉墒?、取土、淘金的,屬于經營性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性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爆破、鉆探、打井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盜采礦石、河砂(土)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由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凌河保護區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不予處理或者未能有效遏制的;
(二)未采取治理措施,致使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達標排放、河道暢通、植被恢復等治理保護任務不能落實的;
?。ㄈ┢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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