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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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按國家規定分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三個等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
?。ㄒ唬┯幸欢ǖ挠斡[、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環境優美,規模較小,有配套設施和服務條件的,可以申報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二)有比較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有特色,有一定規模,配套設施和服務條件比較完善,在省內外影響較大的,可以申報為省級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獨特,規模較大,配套設施和服務條件完善,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可以申報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經批準機關公布后,應當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利用和保護等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赜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
?。ǘ┙M織制定和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四)組織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ㄎ澹┙ㄔO、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
(六)制定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規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ㄆ撸┴撠燂L景名勝區內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風景名勝區內的安全設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ò耍┓伞⒎ㄒ幰幎ǖ暮涂h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其配套設施和服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該等級風景名勝區條件的,應當降低該風景名勝區的等級;已不具備風景名勝區條件的,應當撤銷該風景名勝區。
降低風景名勝區等級和撤銷風景名勝區,由批準公布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或者其周邊有重大的風景名勝資源發現,或者原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經重新評估,具備上等級風景名勝區資源條件,其配套設施和服務條件作相應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請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和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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