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
總則與職責部門
【頒布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11-29
【生效時間】 2013-01-15
【時效性】 有效
(2001年8月2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2年8月29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012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提高城鄉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二章 職責部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查處違法建設。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街道、鎮轄區范圍內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
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工商、衛生、環保、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公安、水務、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經費,并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工商、公安、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構。
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聽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行政管理部門關于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的匯報,及時掌握查處違法建設的實際情況;
(二)針對實際情況及時提出查處違法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三)指導、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指導、協調對違法建設的集中清拆行動和對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行動;
(五)督促、協調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之間的信息聯網、共享;
(六)指導和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年度考核制,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建立健全鄉村建設行政許可的實施機制,根據村民居住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查處違法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第十條 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通過基礎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城鄉規劃、用地、施工、衛生、文化經營、消防許可和工商登記、房屋租賃備案等信息。有城市管理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城市基礎地理等信息的,應當一并提供。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需要利用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有關的規劃、土地、房屋等紙質檔案的,相關檔案機構應當提供。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信息的,應當免費;檔案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提供紙質檔案的,除復制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將已立案的違法建設及處理情況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
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有關情況,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符合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牌應當載明該建設工程的許可證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規劃強制性指標、主要圖紙或者模型等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信箱、電子郵箱和全市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做好登記,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有明確投訴、舉報人的,在受理投訴、舉報后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束后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三條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者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
(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依照規定無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除外;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二)國土房管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核發房地產權證;
(三)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應當對注冊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件,沒有相關證件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四)出租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在對房屋出租進行登記備案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房地產權證;
(五)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前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在辦理行政許可、驗收、備案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提供違法建設信息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管理機構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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