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總則與一般規定
【頒布單位】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3年第92號
【頒布時間】 2013-03-29
【生效時間】 2013-04-27
【時效性】 有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2號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屆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建華
2013年3月29日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廣綠色建筑、實施建筑節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建筑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實施考核評價制度,制訂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定期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開展考核評價。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筑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筑等級目標等因素。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優于國家和省標準、適用于本地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規范。
第十一條下列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二)舊城改造項目;
(三)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中新廣州知識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務區、天河智慧城、白鵝潭商務區、南站商務區、琶洲片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新區、空港經濟區、廣州國際生物島、大學城南區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確定的城市發展新區應當由新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該新區的管理委員會根據區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域能源、市政、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規劃,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
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并結合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結果,根據建筑形式、規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額控制指標,作為建筑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的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質監、工商、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納入建設系統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內容,并按照國家、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廣目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薦目錄,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用推薦目錄中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制定推薦目錄的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引導機制,運用市場手段促進建筑節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制定本市建筑節能領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鼓勵在建筑中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自然采光照明、熱泵熱水、空調熱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新建12層以下(含12層)的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宿舍、賓館、游泳池等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替代。確實無法應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制備熱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估結論并予以公示。專家評估結論認為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評估結論實施。
新建別墅、農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獨立住宅,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應當至少采用一種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十七條對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費制度,末端獨立用戶應當安設分戶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費。設計單位應當選用具有溫度設定以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
新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驗收前應當安裝與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聯網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合格。
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導則,指導數據中心的建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新建、改建、擴建數據中心應當按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導則設計、施工和驗收,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包含綠色節能專篇。
第十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筑工業化試點建設,完善建筑工業化的設計、施工、驗收標準,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逐步推行建筑工業化,降低建筑建造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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