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規劃條例
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章發展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及時制訂實施方案,對政府承擔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時序進度,落實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和任務,組織發展規劃的實施,并及時協調解決發展規劃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發展規劃進行項目管理。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布局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備案。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審批或者核準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不得違反發展規劃的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五條 發展規劃實施中期,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報告作為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
發展規劃規劃期滿后,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報發展規劃批準機關審查。
第三十六條發展規劃經批準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或者修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展規劃可以調整或者修訂:(一)上一級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的;(二)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或者修訂的;(三)國家和自治區發展戰略、發展布局進行重大調整的;(四)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調整或者修訂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或者修訂方案,并經過銜接協調、征求意見以及專家論證后,按照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準和公布。
第七章發展規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檢查,及時糾正違反發展規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實施機制,完善監督管理手段,將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評價與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半年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審查和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專項規劃與總體規劃相抵觸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專項規劃編制部門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專項規劃或者區域規劃與總體規劃、下級政府發展規劃與上級政府發展規劃,以及專項規劃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處理。未按本條例規定編制、實施和管理發展規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控告。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反饋。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法定權限和程序編制發展規劃,擅自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由發展規劃批準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制定政策、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違反發展規劃限制性、禁止性規定的,由發展規劃批準機關責令組織實施發展規劃的責任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負責發展規劃論證、評估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論證、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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