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旅游管理條例
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章 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外國旅游者在本省進行旅游活動按對等原則享有國民待遇。
第二十四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
(三)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環境、資源和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 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 四十二條的規定及有關價格法規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五條、第 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5天至30天,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和非法廣告的,依照《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第 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旅行社聘用無證人員從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游人員無證上崗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二條規定的,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規定的,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依法給予賠償,或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其他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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