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規劃與建設管理
【頒布單位】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1號
【頒布時間】 2012-07-18
【生效時間】 2012-08-14
【時效性】 有效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長:袁占亭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機動車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等;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財政、國土資源、價格、人防、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保證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和群眾出行方便,逐步形成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供給格局。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根據規劃結構布局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建設、城管執法和公安交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執法和公安交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景區(點)、廣場、車站、碼頭、航空港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場、餐飲、娛樂、銀行等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設計方案由市規劃部門審核。市規劃部門在審核機動車停車場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城管執法部門意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市公安交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利用人防工程設置機動車停車場,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險功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市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城管執法、公安交管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公共停車場建設專項資金,保障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所需經費。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配建停車設施,按配建標準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利用自用場地建設臨時停車場;鼓勵推廣立體式停車場建設,提高停車場建設的土地利用效率。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根據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協議要求與建設項目一并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機動車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安全技術防范等設施,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第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市公安交管部門參加。機動車停車場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管部門組織建設城市停車信息服務平臺和區域停車誘導系統,指導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建停車誘導子系統,并將其停車信息納入本區域停車誘導系統。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機動車停車場的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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