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條例
總則與旅游規劃、保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產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設施等,主要為旅游消費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的產業。
第三條 發展旅游產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企業為主、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引導、扶持旅游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培育和發展旅游市場,改善旅游產業發展環境,使旅游產業逐步成為本省的支柱產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旅游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工作,推進旅游產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游產業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服從統一協調,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旅游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七條 發展旅游產業應當堅持先規劃、后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
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旅游產品和市場開發。
第九條 編制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應當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上一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為依據,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并與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與旅游產業相關的規劃時,應當與本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縣級以上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由同級旅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編制規劃時,旅游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上一級旅游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旅游區(點)應當制定旅游規劃(以下稱旅游區(點)規劃)。旅游區(點)規劃應當符合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旅游區(點)規劃由其管理機構或者管理機構委托的開發經營單位負責編制,經所在地縣級旅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跨行政區域的旅游區(點)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旅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組織專家評審,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列入省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的省重點旅游區(點)規劃,分別由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單位或者部門編制,經省旅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和旅游區(點)規劃編制的具體工作,應當由具有旅游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和旅游區(點)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分別參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未編制旅游區(點)規劃的旅游項目或者不符合區域旅游產業發展規劃、旅游區(點)規劃的旅游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
第十五條 旅游區(點)規劃和旅游開發、經營,應當考慮旅游資源的承載能力和景區(點)的整體布局,并與周邊景觀相協調。旅游區(點)一般應當將游覽觀光區與生活服務區相分離。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保持旅游資源的特色和價值,不得損害文物等人文景觀的原生環境和歷史風貌,不得損害自然景觀的生態原貌,不得進行破壞性開發。
第十六條 旅游資源開發必須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禁止在游覽觀光區內新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
本條例施行前,游覽觀光區內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或者設施,應當逐步搬遷或者限期拆除。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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