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劃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
第五章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
第一節 農用地結構調整
第三十五條 到2010年,農用地面積調整為11619.9千公頃(17429.87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74.1%。
第三十六條 耕地總量基本穩定。規劃期末達到4556.1千公頃(6834.09萬畝),占農用地面積的39.2%。規劃期內共補充耕地110千公頃(165萬畝),其中:通過土地整理和復墾增加66.7千公頃(100萬畝),通過開發增加43.3千公頃(65萬畝);預計減少耕地142.6千公頃(214萬畝),其中:建設占用56千公頃(84萬畝),陡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66.6千公頃(100萬畝),因災害毀損20千公頃(30萬畝)。必須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做到占補平衡。 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基本農田面積穩定在3671千公頃(5506.45萬畝),并得到嚴格保護。通過增加對土地投入,大力改造中低產田,使耕地在質量上有所提高。
第三十七條 園地適當調整。規劃期末園地發展到286.7千公頃(430萬畝),占農用地面積的2.5%,比基期增加62.2千公頃(93.22萬畝)。規劃期內將淘汰大部分劣質果園,鞏固和完善優質果品生產基地。 新增園地主要在低山、 丘陵地帶。引導近年來占用優質耕地建成的園地逐步退園還耕。
第三十八條 林草地面積有較大增長。規劃期末,林地達到4103.3千公頃(6155萬畝),占農用地面積的35.3%,比基期增加393.2千公頃(589.94萬畝)。建成“三北”、太行山、呂梁山及黃河中游等防護林體系。通過增加有林地面積,提高現有林地質量,大搞四旁植樹,力爭使森林覆蓋率達到30%。規劃期末,牧草地發展到2533.3千公頃(3800萬畝),占農用地面積的21.8%,比基期增加1682.9千公頃(2524.38萬畝),主要靠開發宜牧后備土地資源。加強現有草場建設,提高牧草地的生產能力。
第三十九條 水面面積增加到140.5千公頃(210.78萬畝),占農用地面積的1.2%。規劃期內,因水利工程建設增加水庫水面10.6千公頃(16萬畝)。
第二節 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結構調整
第四十條 到2010年,建設用地面積調整為929.6千公頃(1394.29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5.93%;未利用地面積減少到3131.1千公頃(4696.75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19.97%。
第四十一條 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為保證國家和省的一些待定重點項目以及規劃未預料到的項目建設用地,規劃期間共安排交通、水利、工礦及其他建設用地機動指標19.1千公頃(28.69萬畝),其中占用耕地指標為12.1千公頃( 18.1萬畝)。對于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項目和軍事用地,優先從機動指標中予以考慮。
第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居民點及工礦用地調整到676.6千公頃(1014.84萬畝),占建設用地面積的72.8%,比基期減少19.7千公頃(29.56萬畝)。全省城鎮化水平有所提高,期末城市用地和建制鎮用地總規模分別達到73.2千公頃(109.78萬畝)和69.1千公頃(103.65萬畝),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調整為353.2千公頃(529.75萬畝)。城鎮及村鎮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定的規模,其中省轄地級城市和縣級城市發展用地不得突破本規劃確定的用地總規模。大城市的城市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到2000年應控制在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的近期規劃范圍內,不得再擴大。建制鎮及農村居民點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只能調劑用于村鎮集中縮并,村鎮縮并整理出的耕地面積必須大于所占用耕地指標。規劃期內安排煤炭、電力、冶金等工礦及其他建設用地31.4千公頃(47.08萬畝)。規劃期末,交通用地發展到179.1千公頃(268.62萬畝),占期末建設用地總面積的19.3%;比基期增加21.7千公頃(32.48萬畝),主要是鐵路和公路建設用地。
安排工礦建設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選擇發展低污染、低能耗項目。要限制新、擴建實心粘土磚瓦廠,努力發展新型建材項目;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
第四十三條 水利設施用地增加到73.9千公頃 (110.83萬畝) ,占期末建設用地總面積的7.9%。規劃期內, 溝渠和水工建筑物建設增加用地6.6千公頃(9.9萬畝)。
第四十四條 未利用地得到合理開發。規劃期內,通過開發灘涂減少水域13.3千公頃(20萬畝),通過土地整理和開發荒草地、鹽堿地等減少未利用土地2131.6千公頃(3197.36萬畝);同期,災毀耕地增加未利用土地20千公頃(30萬畝)。合計凈減少未利用地2124.9千公頃(3187.36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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