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旅游條例(待修改)
總則與政策方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游業發展,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規劃、開發、經營、管理、服務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旅游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旅游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協調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關系,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旅游與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通過旅游活動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加強愛國主義教育,促進經濟文化交流。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旅游發展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性資金投入,重點用于區域性旅游規劃的編制、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旅游公共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業發展協調機制,加強對旅游產品開發、旅游宣傳推介、旅游線路組合的整合,實現區域合作,優勢互補,推動旅游經濟協調發展。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游區(點)獨特性的旅游紀念品、土特產品、工藝品及其他旅游商品。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對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寬辦學渠道,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一條 鼓勵、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發展旅游業,發展少數民族旅游項目,開發、創建少數民族地方的旅游線路和旅游品牌。
第十二條 鼓勵國內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旅游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吸引外資,積極培育多元化的市場主體。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發展規劃。規劃經征求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旅游發展規劃進行調整,調整方案須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化,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循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
第十五條 旅游區(點)項目和旅游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
有關部門審批旅游區(點)、旅館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展旅游經營的,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和歷史風貌。
以自然景觀為主的旅游區(點),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七條 在旅游資源特點突出、旅游經濟效益顯著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區和旅游度假區。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普查,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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