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
土地市場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
第六章 土地市場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下列國有建設用地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ㄒ唬┈F用于或者改變用途用于商業、金融、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行業用地;
?。ǘ┢髽I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改革需依法處置的土地;(三)因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的劃撥土地;
?。ㄋ模┓?、法規規定可以劃撥使用以外的土地。
第三十九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有土地租賃,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出租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租金。
土地租賃期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取長期租賃或者短期租賃。長期租賃的年限不得超過同類土地用途出讓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賃的年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土地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出租的,應當由出租方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也可以按年度繳納。
第四十二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監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下列權限辦理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手續:
省、市(州)、縣(市)屬國有企業分別報省、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企業土地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管上市公司的土地處置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審核。
第四十四條 以經濟適用住房為名建設商品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向開發商追繳土地出讓金及其他減免的稅費。
第四十五條 各級各類開發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按照批準成立開發區的性質、功能、發展方向等科學安排建設項目,合理利用土地。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批準機關不予批準用地。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和規范土地市場,健全交易制度,提供相關服務。
實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根據城市規劃及經濟發展需要,以公開招標、拍賣為主要方式,統一供應土地。
鼓勵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將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國家所獲土地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給原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出讓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讓。
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公布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區域性指導地價。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據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區域性指導地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租金最低標準,并定期公布。
第五十條 鄉鎮企業被兼并,購買,其集體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鄉鎮企業被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兼并,購買的,其集體土地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并由兼并和購買該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十一條 鄉鎮企業以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單位、個人通過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確定給新的企業,由新的企業申請土地登記。
第五十二條 下列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ㄒ唬┼l鎮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ǘ┮婪ǔ邪募w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荒地等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農村村民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在城市建成區外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并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在城市建成區內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權由房屋購買方依法辦理征用手續轉為國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下列事項:
?。ㄒ唬└乇Wo和耕地占補平衡責任制執行情況;
?。ǘ┩恋乩每傮w規劃執行情況;
(三)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
(四)耕地開墾使用情況;
?。ㄎ澹┩恋貙徟闆r和對違法占用土地行為的查處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行為,責令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第五十七條 土地管理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土地監督檢查證件;土地監督檢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備用地條件又確需占用的,在依法查處后履行用地手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設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ㄒ唬┱加没巨r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ǘ┱加闷渌氐?,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ㄈ┱加闷渌恋氐模科椒矫孜逶韵?。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批準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對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轉讓方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對受讓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可以處以該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以抵押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被處罰人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 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條件,批準減免有關土地規費的,批準行為無效,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追繳被非法減免的規費。
非法批準減免土地規費或者低于基準地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擅自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更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圖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為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而擅自給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或者確權發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挪用、截留、侵占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或者耕地開墾費等有關費用的,責令其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分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系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前通過實地調查,確定的該地前三年每年實際產值的平均值。
第七十條 涉及林地、草地、水面、灘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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