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業法規條例
2008-09-27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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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查驗。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或者業主大會。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人員和物業管理業績等,對物業管理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業務。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第三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委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另行委托,但不得將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協商確定。
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依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價格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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