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讓行政干預不再“過多”
近日,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頒布。旅游法較好地理順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保證了政府監管和綜合治理的“有效彈性”,標志著中國現代服務市場向法制化、自由化更進一步。
旅游法的有效彈性,通俗地講,就是用立法的形式,確保市場能夠辦好的交給市場,社會能夠辦好的交給社會,政府應該管的管好、管精。在法律層面上,有效減弱了行政審批,有效約束了行政部門對微觀經濟的過多干預,有效激勵了市場自由化。
首先是立法方向的彈性,旅游法采用了“旅游”的狹義定義,即“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在實質上排除了就醫療養、會議展覽、商務考察等,表明旅游法的適用領域,被嚴格限定在生活性服務業,而會展、考察、旅游投資、旅游地產等生產性服務業受到影響有限,形成了“旅游市場大,旅游法小”的特殊局面。
比如,草案中“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執業許可制度”、“國家對領隊人員實行執業許可”,在正式稿中被刪除。草案中“旅游經營實行統一的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國家制定并實施統一的旅游形象宣傳推廣戰略”,兩句中“統一”字樣被刪除。草案中“(設立旅行社)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改為“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取消了旅行社業“30萬門檻費”,真正消除了管制壁壘。
草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被刪除,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這種對低價旅游欺詐和低價旅游的區別化對待,從實質上推動了市場競爭水平。
草案中“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資源的權利”被刪除,有利于景區產權清晰化,以立法的形式確保了景區證券化進程的推進。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對“景區的公益性和經營性”有了一次法律上的突破,即公益性景區并不一定意味著免費開放。如第四十三條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這個“除外”意義重大,境內主要文化景區往往是世界級、國家級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如故宮),其定位雖為公益性,卻被排除在“應當逐步免費開放”之外。
旅游法從草案到正式稿的重大修改,基于政府轉變自身職能,催生了宏大的權力讓渡的彈性空間,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把旅游法鼓吹為“旅游者的消費權益保護法”是不負責任的炒作行為。同屬于旅游服務市場范疇的會議、商務會獎、境外考察、游學培訓等細分市場,旅游法鞭長莫及,它們的法制化需求依然迫切。對于輿論關注的公款旅游問題,旅游法效力也有限,服務市場內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款消費,還需要政府外包服務業完善及其立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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