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新印發《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
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的通知
建城函[2016]21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園林綠化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規劃局、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規劃局、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導各地科學規劃、設計綠道,提高綠道建設水平,發揮綠道綜合功能,我部組織編制了《綠道規劃設計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9月21日
綠道規劃設計導則
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9月
前 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導各地科學規劃、設計綠道,提高綠道建設水平,發揮綠道綜合功能,在總結國內外綠道建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本導則。
本導則共分7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綠道功能與組成、綠道分級與分類、綠道規劃設計總體要求、綠道選線、綠道要素規劃設計要求。
本導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安徽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導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和城鄉規劃司負責管理,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技術解釋。請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提出意見和建議。
1.總 則
1.0.1 為指導各地綠道規劃設計,保障綠道建設水平,充分發揮綠道的復合功能,特制訂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指導全國各地綠道的規劃設計。各地應本著“因地制宜、彰顯特色、統籌城鄉、綠色低碳”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深化細化,保障切實可行。
1.0.3 綠道的規劃設計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2.術 語
2.0.1 綠道
以自然要素為依托和構成基礎,串聯城鄉游憩、休閑等綠色開敞空間, 以游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綠色出行和生物遷徙等功能的廊道。
2.0.2 綠道游徑系統
指綠道中供人們步行、自行車騎行的道路系統,是綠道的基本組成要素。包括步行道、自行車道與步行騎行綜合道。
2.0.3 綠道連接線
主要承擔連通功能,且對人們步行或自行車騎行有交通安全保障的綠道短途借道線路。包括借用的非干線公路、非主干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人行天橋等。
2.0.4 綠道設施
為滿足綠道綜合功能而設置的配套設施,包括服務設施、市政設施與標識設施。
2.0.5 驛站
供綠道使用者途中休憩、交通換乘的場所,是綠道服務設施的主要載體。
3 .綠道功能與組成
3.1綠道功能
3.1.1 休閑健身功能:綠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為市民提供親近自然、游憩健身的場所和途徑,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
3.1.2 綠色出行功能:與公交、步行及自行車交通系統相銜接,為市民綠色出行提供服務,豐富城市綠色出行方式。
3.1.3 生態環保功能:綠道有助于固土保水、凈化空氣、緩解熱島等,并為生物提供棲息地及遷徙廊道。
3.1.4社會與文化功能:綠道連接城鄉居民點、公共空間及歷史文化節點,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促進人際交往、社會和諧與文化傳承。
3.1.5 旅游與經濟功能:綠道有利于整合旅游資源,加強城鄉互動,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提升沿線土地價值。
3.2綠道組成
3.2.1 綠道包括游徑系統、綠化和設施。(詳見表3-1)
4 綠道分級與分類
4.1綠道分級
4.1.1 根據空間跨度與連接功能區域的不同,綠道分為區域級綠道、市(縣)級綠道和社區級綠道三個等級,綠道規劃應與各級城鄉規劃相銜接。
4.1.2 區域級綠道:指連接兩個及以上城市,串聯區域重要自然、人文及休閑資源,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文化資源保護利用、風景旅游網絡構建具有重要影響的綠道。
4.1.3 市(縣)級綠道:指在市(縣)級行政區劃范圍內,連接重要功能組團、串聯各類綠色開敞空間和重要自然與人文節點的綠道。
4.1.4 社區級綠道:指城鎮社區范圍內,連接城鄉居民點與其周邊綠色開敞空間,方便社區居民就近使用的綠道。
4.2綠道分類
4.2.1 根據所處區位及環境景觀風貌,綠道分為城鎮型綠道和郊野型綠道兩類。 4.2.2 城鎮型綠道: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主要依托和串聯城鎮功能組團、公園綠地、廣場、防護綠地等,供市民休閑、游憩、健身、出行的綠道。
4.2.3 郊野型綠道: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連接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農業觀光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鄉村等,供市民休閑、游憩、健身和生物遷徙等的綠道。
5 綠道規劃設計總體要求
5.1規劃設計原則
5.1.1 系統性原則
綠道規劃設計應統籌考慮城鄉發展,銜接相關規劃,整合區域各種自然、人文資源,加強城鄉聯系,引導形成綠色網絡,發揮綜合功能。
5.1.2 人性化原則
綠道規劃設計應以滿足市民休閑健身為重點,注重人性化設計,完善綠道服務設施,保證城鄉居民安全、便捷、舒適的使用。
5.1.3 生態性原則
綠道規劃設計應尊重生態基底,順應自然機理,對原生環境和自然、水文地質、地形地貌、歷史人文資源最小干擾和影響,避免大拆大建。通過綠道有機連接分散的生態斑塊,強化生態連通和“海綿”功能,構建連通城鄉的生態網絡體系。
5.1.4 協調性原則
綠道規劃設計應緊密結合各地實際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周邊環境相融合,與道路建設、園林綠化、排水防澇、水系保護與生態修復,以及環境治理等相關工程相協調。
5.1.5 特色性原則
綠道規劃設計應充分結合不同的現狀資源與環境特征,突出地域風貌,展現多樣化的景觀特色。
5.1.6 經濟性原則
綠道規劃設計應集約利用土地,合理利用現有設施,嚴格控制新建規模,降低建設與維護成本。鼓勵應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技術、材料、設備等。
5.2 規劃設計成果
5.2.1 綠道規劃設計分為綠道網規劃及綠道設計兩個層次。綠道網規劃是在一定空間范圍內的綠道系統布局,綠道設計是單條綠道的實施性設計。
5.2.2 綠道網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規劃圖紙三個部分。規劃主要內容和成果要求詳見表5-1。
表5-1 綠道網規劃成果及主要內容
5.2.3 綠道設計應符合綠道網規劃。綠道設計可分為方案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各階段均應包括設計說明與設計圖紙兩部分。
1.方案設計階段的主要內容及成果要求見表5-2;
2. 施工圖設計階段的主要內容及成果要求見表5-3。
表5-2 方案設計成果及主要內容
表5-3 施工圖設計成果及主要內容
6 綠道選線
6.1基本要求
6.1.1 應充分利用現狀自然肌理的開放空間邊緣(水系邊緣、農田邊緣、林地邊緣等),以及現有步行及自行車交通道路等作為綠道選線的依托,應避開易發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危險區域。
6.1.2 應就近聯系各級城鄉居民點及公共空間,方便市民使用;同時盡可能連接自然景觀及歷史文化節點,體現地域特色。綠道串聯節點的銜接要求詳見表6-1。
6.1.3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綠道線路宜網狀環通或局部環通,可依托綠道連接線加強綠道的連通性,并滿足綠道連接線長度控制要求。
6.1.4 應綜合考慮環境現狀,包括可依托區域的長度、可達性、建設條件等因素,對綠道選線進行多方案比選,最終確定綠道的適宜線路。
表6-1 綠道串聯節點的銜接要求
6.2分類選線
6.2.1 城鎮型綠道選線宜結合城鎮空間結構及功能拓展方向,盡量串聯城鎮各功能組團,鄰近使用主體,結合人流活動密集的重點地區進行布局。
6.2.2 郊野型綠道選線應避開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敏感區,并考慮野生動物生活習性及遷徙路線,避免對動植物生境造成干擾。
6.2.3 綠道分類選線建議詳見表6-2。
7 綠道要素規劃設計要求
7.1 綠道游徑系統
7.1.1 基本要求
1.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安全連通、經濟合理”原則,結合所經過地區的現狀資源特點,根據不同的綠道類型來進行綠道游徑系統規劃設計。加強綠道與城鄉交通體系的有效銜接,提高綠道的可達性,方便居民出行。
2.綠道游徑系統應保證市民使用安全,應結合現狀地形,避免大填大挖。
3.綠道游徑系統應保證線路連通,當跨越河流、山體、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等障礙物時,可采用綠道連接線的方式保證綠道游徑的連通,但應滿足綠道連接線選線、長度控制、安全隔離等要求。
4.綠道游徑應根據現狀情況靈活設置步行道、自行車道和步行騎行綜合道。郊野型綠道以自行車道為主,宜設置步行騎行綜合道。
5.除借道段之外,原則上應避免機動車進入綠道,只允許對綠道進行維護管理和消防、醫療、應急救助用車臨時通行。
6.城鎮型綠道的綠道游徑在滿足坡度、寬度、凈空等條件下,宜采用無障礙設計。
7.1.2 綠道游徑寬度
不同類型綠道游徑寬度應根據綠道使用頻率,因地制宜、靈活控制,綠道游徑最小寬度應符合表7-1規定。
表7-1 綠道游徑寬度一覽表
7.1.3 綠道游徑坡度
綠道游徑縱坡宜盡量與現狀自然地形相結合,橫坡宜坡向綠化帶。針對不同類型的綠道游徑,其坡度的設計范圍可按照表7-2的相關要求。自行車道坡度大于等于2.5%時,應按表7-3規定限制坡長。
7.1.4 綠道游徑鋪裝
綠道游徑鋪裝在滿足使用強度的基礎上,宜采用生態、經濟的本地材料?,F狀路面條件較好的區域,不宜重新鋪裝。鋪裝材料宜透水防滑,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7.1.5 綠道連接線
1.綠道連接線一般不應直接借道國道、省道等干線公路及快速路、主干路等道路,宜借道縣道、鄉道、村道等非干線公路或城市次干路、支路等道路。
2.綠道連接線兼具綠道游徑連接和城市交通功能,應有效進行交通組織和功能銜接,采取適當的交通管理措施,包括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綠道標識設施、安全隔離設施等;應符合城市道路規劃建設的要求,保證使用安全。
3.綠道連接線不宜過長,城鎮型綠道單段綠道連接線長度不宜超過1km,郊野型綠道單段綠道連接線長度不宜超過3km。累計長度不超過當地綠道總長度的10%。
4.綠道連接線應保證銜接順暢,步行道寬度不宜小于1.5m;自行車道寬度單向不宜小于1.5m,雙向不宜小于3m;凈空不低于2.5m。
7.1.6 綠道游徑的安全隔離設施
1.綠道游徑應設置與機動車道實現有效隔離的設施或標識,包括隔離綠帶、隔離墩、護欄和交通標線。
2.隔離綠帶寬度不宜小于1m。當綠道游徑與機動車道隔離寬度小于1m時,應設隔離墩或護欄作安全隔離,其形式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在無法設置硬質隔離的路段,綠道游徑與機動車道之間必須設置交通標線,綠道游徑與機動車道之間應采用白色實線分隔,禁止機動車壓行綠道游徑。
4.當運行車速為50km/h的機動車道路不具備隔離綠帶、隔離墩、護欄等隔離設施的設置條件時,綠道游徑不得共板設置。
5.在寬度大于3m的綠道游徑入口處,應設置阻車樁,以阻止機動車駛入綠道游徑。[3]
7.1.7 綠道交通接駁點
1.綠道應盡量避免與高等級交通線路相交。綠道游徑與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交叉時,宜采用立體交叉形式,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2.綠道游徑與一級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有軌電車線路交叉時,應采用平面燈控路口交叉形式。綠道游徑與二、三、四級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時,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平面交叉口應劃定醒目的人行橫道,并設置清晰的標志。人行橫道長度大于16m應設置過街安全島,安全島寬度不小于2m[4]。平面交叉口可考慮設置交通信號燈,設置條件應符合《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06)的規定。無交通信號燈時,可在停車線前30~50m設置限速標志、注意行人標志和人行道預告標識,并設置減速帶。
3.綠道游徑出入口宜鄰近已有道路、公路與公交站點,方便交通換乘。綠道公共停車場、出租車??奎c、驛站等根據人流集散布局,遠離生態敏感區。不同交通換乘應留出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間,配套設置減速帶及標識等。
4.公共停車場應包括機動車停車場和自行車停車場,宜設計為生態停車場。停車場出入口的機動車和自行車流線不應交叉,并應與城市道路順向銜接。機動車停車場內交通標志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的規定。
[3]引自《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設計導則》。
[4]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9.2.4條。
7.2 綠道綠化
7.2.1 基本要求
1.為營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環境,保障綠道發揮基本功能,綠道游徑兩側應保留或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城鎮型綠道單側綠化帶寬度不宜小于8m, 郊野型綠道單側綠化帶寬度不宜小于15m。
2.應保護綠化帶內的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態基底,防控水土流失和水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破壞;對生態退化或已遭到破壞的區域,應采用生態技術手段及時修復,實施綠化。
3.不得隨意改變、破壞綠化帶內水體的自然形態,隨意改變水自然流向。宜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統籌雨水綜合利用、排水防澇、水系保護及修復與綠化帶設計,提升綠道雨水徑流控制、污染控制和內澇調蓄等功能。
4.綠化帶內不得設置破壞綠道環境、對綠道使用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合理控制新建設施規模和數量,新建、改建設施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5.綠化帶內現有的合法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遠期可根據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產權或功能置換;對現有的違法建(構)筑物則應限期拆除。允許對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開展保護、恢復和利用的建設活動。
6.承擔生物遷徙功能的綠道單側綠化帶寬度不宜小于20 m。環境保護應基于野生動植物的生境,保護并恢復綠化帶范圍內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功能穩定。
7.2.2 植物設計
1.應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地域特色”的原則,結合現狀資源特點,根據不同綠道類型進行綠化帶種植設計,突出地域特色,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2.最大限度的保護、合理利用現有自然及人工植被,注重鄉土植物的應用。綠化帶內古樹名木、珍稀植物應全部原地保留,并妥善保護。
3.維護植物群落的穩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生態災害。優先選用生態效益高、適應性強、景觀好、低造價、低維護的植物種類,靠近游徑的區域避免選用有毒、有硬刺的植物。注意季相變化,常綠與落葉、速生與慢長植物種類合理搭配。
4.植物配植應兼顧生態、景觀、遮蔭、交通安全等需求,綠道出入口和交通接駁處應采取通透式種植。
7.3綠道設施
7.3.1 服務設施
1.服務設施應結合綠道分級、分類、區位、現狀等綜合條件設置。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控制新建設施數量及規模,有效補充、完善城鄉居民休閑游憩場所,保障市民安全、便捷的使用。
2.驛站是服務設施綜合載體,分為三個等級。一級驛站是綠道管理和服務中心,承擔管理、綜合服務、交通換乘功能;二級驛站是綠道服務次中心,承擔售賣、租賃、休憩和交通換乘功能;三級驛站作為使用者休息場所。
3.驛站設置應優先利用現有建筑。新建建筑應注意控制尺度和體量,建筑層數以1-2層為宜,建筑風格應與周邊環境相適應。一級驛站宜結合交通接駁點進行設置;二級驛站宜依托重要串聯節點進行設置,三級驛站設置可根據功能需要靈活設置。驛站布局及設施設置詳見表7-4驛站布局一覽表,表7-5驛站基本功能設施設置一覽表。
4.管理服務設施包括管理中心和游客服務中心,應結合一級驛站設置。
5.商業設施包括售賣點、餐飲點和自行車租賃點,應結合驛站設置。售賣點主要為游客提供購物服務,餐飲點主要為游客提供餐飲服務,自行車租賃點提供自行車租賃、維修等服務。
6.游憩設施包括活動場地、休憩點等,可結合驛站和綠道沿線景點設置?;顒訄龅毓┯慰瓦M行休閑、健身等活動,場地內的構筑物及康體設施應符合現行相關國家規范及行業標準的要求。休憩點主要供游客休息,綠道游徑兩側的休憩點應采用港灣式布局。
7.科普教育設施是傳播科普教育信息的載體,包括科普解說設施、展示設施等。對于綠道沿線具有重要生態、景觀、歷史文化價值的資源,應設置相應的科普解說和展示設施。
8.安全保障設施包括治安消防點、醫療急救點、安全防護設施、無障礙設施等。治安消防點、醫療急救點等應依托現狀條件,銜接相關系統,盡量結合驛站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無障礙設施等沿線在有需要的地方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護欄、隔離墩、阻車樁、安全島、減速帶等。凡游人正?;顒臃秶吘壟R空高差大于1.0m處,均應設置護攔,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無障礙設施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的規定。
9.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廁所、垃圾箱等,除結合驛站、休憩點設置外,應沿線根據需要設置。城鎮型綠道廁所設置間隔宜為500-1000m,郊野型綠道廁所間隔宜為2000m。城鎮型綠道垃圾箱間隔宜為100-200m,郊野型綠道垃圾箱間隔可適當放寬。垃圾箱宜設垃圾分類指示標志,選用生態環保材料。
7.3.2 市政設施
1.綠道市政設施規劃設計應遵循布局合理、使用安全、環保節約、維護管理方便的原則,與城鄉市政設施系統有效銜接,并充分利用現有設施。
2.綠道照明設施規劃設計應根據周邊環境和夜間使用狀況,確定照度水平和選擇照明方式,應避免溢散光對行人、周圍環境及綠廊生態的影響。
(1)城鎮型綠道照度標準值應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表5.5.1的規定,即:
(2)有夜間使用需求的郊野型綠道照明照度標準值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表3.5.1的規定,即“人行道路人流量小的道路路面平均照度5Lx,路面最小照度1Lx,最小垂直照度1Lx”。
(3)綠道供電設施應就近連接城鄉供配電系統,滿足綠道內服務建筑及照明用電需求。
3.完善綠道通信網絡,城鎮型綠道應消除手機信號盲點,保障通信暢通。郊野型綠道應設置安全報警電話,配置完善的應急呼叫系統。綠道一級驛站可設置寬帶接入點,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增設WIFI信號。
4.綠道給水設施應就近連接城鎮給水管網,滿足綠道內服務建筑等用水需求。城鎮型綠道灌溉用水宜采用再生水、中水和雨水,并采取節水灌溉方式。郊野型綠道可采用小型一體化設備就地利用自然水體提供非飲用水,優先就地取用自然水體或收集處理后的雨水進行灌溉。
5.城鎮型綠道應將污水就近排入城鎮污水管網。郊野型綠道距離城鎮污水管網較遠的區域應建設污水收集設施,宜采用生態化為主的處理方式,污水經過濾后向外排放,出水水質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6.綠道規劃建設應與海綿型城市建設技術相結合,發揮綠道滯納、凈化雨水的功能。
7.3.3 標識設施
1.綠道標識分為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三種類型,具有引導指示、解說、安全警示等功能。
2.綠道標識設施包括標牌和電子設備。標牌可分為導向牌、解說牌和安全標志牌;電子設備可分為顯示屏、觸摸屏和便攜式電子導游機等。
3.綠道標識標牌宜結合本地自然、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等本土特色,選用節能環保的制作材料進行設置,應能明顯區別于道路交通及其它標識,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4.綠道標識內容要求清晰、簡潔,兼顧對不同綠道使用者的指引。同一地點設置兩種以上標識時,內容不應矛盾、重復,標牌可合并安裝。
5.綠道標識分類設置要求詳見表7-6。
附錄1:引用標準及說明
1. 引用標準目錄
(1)《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
(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年版)》(GB50180-1993)
(3)《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06)
(4)《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設計導則》
(5)《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
(6)《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2008)
(7)《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
(8)《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
(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
2. 指標說明
本導則確定的指標,一部分是直接引用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另一部分是根據綠道特點,參考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進行細化或適度調整確定;再一部分則為編制組結合實地調研數據或相關科研成果,研究提出的綠道特有指標。
附錄2:綠道分類設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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