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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2005

      1總  則

      1.0.1為確保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得到切實的保護,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及其實施管理工作科學、合理、有效進行,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

      l.0.3保護規劃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l保護歷史真實載體的原則:

      2保護歷史環境的原則;

      3合理利用、永續利用的原則。

      1.0.4保護規劃應全面和深入調查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現狀,分析研究文化內涵、價值和特色,確定保護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1.0.5保護規劃應在有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基礎上,改善城市環境,適應現代生活的物質和精神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1.0.6保護規劃應研究確定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與利用途徑,充分體現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并應對歷史文化遺產利用的方式和強度提出要求。

      1.0.7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成為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的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調整、發展用地的選擇、道路與工程管網的選線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設施的選址應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1.0.8對確有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未列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和未列入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地段,保護規劃應提出申報建議。

      1.0.9非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城區、歷史地段、文物古跡的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村、鎮的保護規劃可依照本規范執行。

      1.0.10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除應遵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術  語

      2.0.1歷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

      2.0.2  歷史城區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鎮中能體現其歷史發展過程或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地區。涵蓋一般通稱的古城區和舊城區。本規范特指歷史城區中歷史范圍清楚、格局和風貌保存較為完整的需要保護控制的地區。

      2.0.3歷史地段    historic area

      保留遺存較為豐富,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較多文物古跡、近現代史跡和歷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

      2.0.4  歷史文化街區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應予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稱為歷史文化街區。

      2.0.5  文物古跡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類在歷史上創造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紀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護單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應予重點保護的文物古跡。

      2.0.7  地下文物埋藏區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區,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為地下文物埋藏區。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v

      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為目的,以確定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

      2.0.9  建設控制地帶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護區范圍以外允許建設,但應嚴格控制其建(構)筑物的性質、體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區域。

      2.0.10  環境協調區    coordination area

      在建設控制地帶之外,劃定的以保護自然地形地貌為主要內容的區域。

      2.0.11 風貌    townscape

      本規范指反映歷史文化特征的城鎮景觀和自然、人文環境的整體面貌。

      2.0.12保護建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較高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規劃認為應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方法進行保護的建(構)筑物。

      2.0.13歷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反映城市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構)筑物。

      2.0.14  歷史環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跡、歷史建筑之外,構成歷史風貌的圍墻、石階、鋪地、駁岸、樹木等景物。

      2.0.15  保護    conservation

      對保護項目及其環境所進行的科學的調查、勘測、鑒定、登錄、修繕、維修、改善等活動。

      2.0.16  修繕    preservation

      對文物古跡的保護方式,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等。

      2.0.17維修  refurbishment

      對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所進行的不改變外觀特征的加固和保護性復原活動。

      2.0.18  改善    improvement

      對歷史建筑所進行的不改變外觀特征,調整、完善內部布局及設施的建設活動。

      2.0.19整修  repair

      對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建(構)筑物和環境因素進行的改建活動。

      2.0.20整治  rehabilitation

      為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完整性所進行的各項治理活動。

      3歷史文化名城

      3.1一般規定

      3.1.1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應包括: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筑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3.1.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內涵。

      3.1.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3.1.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確定名城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確定名城保護內容和保護重點,提出名城保護措施。

      3.1.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包括城市格局及傳統風貌的保持與延續,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群的維修改善與整治,文物古跡的確認。

      3.1.6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劃定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群、文物古跡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界線,并提出相應的規劃控制和建設的要求。

      3.1.7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合理調整歷史城區的職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區交通,改善市政設施,以及提出規劃的分期實施及管理的建議。

      3.1.8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界線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建設、市政管線建設、房屋建設以及農業活動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歷史城區內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區,應考慮延續歷史風貌的要求

      3.2保護界線劃定

      3.2.1歷史文化街區應劃定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線,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環境協調區的界線。

      3.2.2文物保護單位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線,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環境協調區的界線。

      3.2.3保護建筑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線,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環境協調區的界線。

      3.2.4當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區與文物保護單位或保護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出現重疊時,應服從保護區的規劃控制要求。當文物保護單位或保護建筑的保護范圍與歷史文化街區出現重疊時。應服從文物保護單位或保護建筑的保護范圍的規劃控制要求。

      3.2.5歷史文化街區內應保護文物古跡、保護建筑、歷史建筑與歷史環境要素。

      3.2.6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應嚴格控制建筑的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及形式。

      3.2.7位于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筑群,應按照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歷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護。

      3.3建筑高度控制

      3.3.1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控制歷史城區內的建筑高度。

      在分別確定歷史城區建筑高度分區、視線通廊內建筑高度、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內建筑高度的基礎上,應制定歷史城區的建筑高度控制規定。

      3.3.2對歷史風貌保存完好的歷史文化名城應確定更為嚴格的歷史城區的整體建筑高度控制規定。

      3.3.3視線通廊內的建筑應以觀景點可視范圍的視線分析為依據,規定高度控制要求。視線通廊應包括觀景點與景觀對象相互之間的通視空間及景觀對象周圍的環境。

      3.4道路交通

      3.4.1歷史城區道路系統要保持或延續原有道路格局;對富有特色的街巷,應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

      3.4.2歷史城區道路規劃的密度指標可在國家標準規定的上限范圍內選取,道路寬度可在國家標準規定的下限范圍內選取。

      3.4.3有歷史城區的城市在進行城市規劃時,該城市的最高等級道路和機動車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歷史城區。

      3.4.4歷史城區的交通組織應以疏解交通為主,宜將穿越交通、轉換交通布局在歷史城區外圍。

      3.4.5歷史城區應鼓勵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統應能滿足自行車和行人出行,并根據實際需要相應設置自行車和行人專用道及步行區。

      3.4.6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公交客運樞紐、社會停車場、公交場站、機動車加油站等交通設施的形式應滿足歷史城區歷史風貌要求;歷史城區內不宜設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橋、高架軌道、貨運樞紐;歷史城區內的社會停車場宜設置為地下停車場,也可在條件允許時采取路邊停車方式。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寬改造,其斷面形式及拓寬尺度應充分考慮歷史街道的原有空間特征。

      3.5市政工程

      3.5.1歷史城區內應完善市政管線和設施。當市政管線和設施按常規設置與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及歷史環境要素的保護發生矛盾時。應在滿足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加以解決。

      3.5.2歷史城區內不宜設置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市政管線宜采取地下敷設方式。市政管線和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歷史城區內不應新建水廠、污水處理廠、樞紐變電站,不宜設置取水構筑物。

      2排水體制在與城市排水系統相銜接的基礎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歷史城區內不得保留污水處理廠、固體廢棄物處理廠。

      4歷史城區內不宜保留樞紐變電站,變電站、開閉所、配電所應采用戶內型。

      5歷史城區內不應保留或新設置燃氣輸氣、輸油管線和貯氣、貯油設施,不宜設置高壓燃氣管線和配氣站。-p低壓燃氣調壓沒施宜采用箱式等小體量調壓裝置。

      3.5.3當多種市政管線采取下地敷設時,因地下空問狹小導致管線問、管線與建(構)筑物間凈距不能滿足常規要求時,應采取工程處理措施以滿足管線的安全、檢修等條件。

      3.5.4對歷史城區內的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接收裝置的高度和外觀應提出限制性要求。

      3.6防災和環境保護

      3.6.1防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滿足歷史城區保護歷史風貌的要求。

      3.6.2歷史城區必須健全防災安全體系.對火災及其他災害產生的次生災害應采取防治和補救措施。

      3.6.3歷史城區內不得布置生產、貯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工廠和倉庫。

      3.6.4歷史城區內不得保留或設置二、三類工業,不宜保留或設置一類工業,并應對現有工業企業的調整或搬迂提出要求。當歷史城區外的污染源對歷史城區造成大氣、水體、噪聲等污染時,應進行治理、調整或搬遷。

      3.6.5歷史城區防洪堤壩工程設施庇與自然環境和歷史環境協調,保持濱水特色,重視歷史上防洪構筑物、碼頭等的保護與利用。

      4歷史文化街區

      4.1一般規定

      4.1.1歷史文化街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比較完整的歷史風貌;

      2構成歷史風貌的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基本上是歷史存留的原物;

      3歷史文化街區用地面積不小于1hm2;

      4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的用地面積宜達到保護區內建筑總用地的60%以上。

      4.1.2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確定保護的目標和原則,嚴格保護該街區歷史風貌.維持保護區的整體空間尺度,對保護區內的街巷和外圍景觀提出具體的保護要求。

      4.1.3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按詳細規劃深度要求,劃定保護界線并分別提出建(構)筑物和歷史環境要素維修、改善與整治的規定,調整用地性質,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規定,進行重要節點的整治規劃設計,擬定實施管理措施。

      4.1. 4歷史文化街區增建設施的外觀、綠化布局與植物配置應符合歷史風貌的要求。

      4.1.5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保持街區活力的內容。

      4.1.6位于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筑群,應依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要求進行管理。

      4.2保護界線劃定

      4.2.1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界線的劃定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定位

      1文物古跡或歷史建筑的現狀用地邊界;

      2在街道、廣場、河流等處視線所及范圍內的建筑物用地邊界或外觀界面;

      3構成歷史風貌的自然景觀邊界。

      4.2.2歷史文化街區的外圍應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線,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環境協調區的界線。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控制要求應符合本規范3.2.6條的規定。

      4.2.3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的保護界線劃定和具體規劃控制要求,應符合本規范3.2.2、3.2 3、3 2 4條的規定。

      4.3保護與整治

      4.3.1對歷史文化街區內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應根據各自的保護價值按表4.3 1的規定進行分類,并逐項進行調查統計。

      表4 3 l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構)筑物一覽表
      1.jpg

      注:1▲為必填項目,△為選填項日,

      2備注中可說明該類別的歷史概況和現存狀況。

      4.3.2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環境要素應列表逐項進行調查統計。

      4.3.3歷史文化街區內所有的建(構)筑物和歷史環境要素應按表4 3.3的規定選定相應的保護和整治方式。

      表4 3.3歷史文化街區建(構)筑物保護與整治方式
      2.jpg

      注:表中“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建構筑物”和“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建構筑物”

      是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以外的所有新舊建筑。

      4.3.4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建筑不得拆除。

      4.3.5歷史文化街區內構成歷史風貌的環境要素的保護方式應為修繕、維修。

      4.3.6歷史文化街區內與歷史風貌相沖突的環境要素的整治方式應為整修、改造。

      4.3.7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筑群的保護方式應為維修、改善。

      4.3.8歷史文化街區內拆除建筑的再建設,應符合歷史風貌的要求。

      4.4道路交通

      4.1.1歷史文化街區的道路交通規劃應符合本規范3.4節的規定,并對限制性內容的限制程度適度強化。

      4.4.2歷史文化街區應在保持道路的歷史格局和空間尺度基礎上,采用傳統的路面材料及鋪砌方式進行整修。

      4.4.3歷史文化街區內道路的斷面、寬度、線型參數、消防通道的設置等均應考慮歷史風貌的要求。

      4.4.4從道路系統及交通組織上應避免大量機動車交通穿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交通結構應滿足自行車及步行交通為主。根據保護的需要,可劃定機動車禁行區。

      4.4.5歷史文化街區內不應新設大型停車場和廣場,不應設置高架道路、立交橋、高架軌道、客運貨運樞紐、公交場站等交通設施,禁設加油站。

      4.4.6歷史文化街區內的街道應采用歷史上的原有名稱。

      4.5市政工程

      4.5.1歷史文化街區的市政工程規劃應符合本規范3 5節的規定,并對限制性內容的限制程度適度強化。

      4.5.2歷史文化街區不應設置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小型市政基礎設施應采用戶內式或適當隱蔽,其外觀和色彩應與所在街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4.5.3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所有市政管線應采取地下敷設方式。

      4.5.4當市政管線布設受到空間限制時,應采取共同溝、增加管線強度、加強管線保護等措施,并對所采取的措施進行技術論證后確定管線凈距。

      4.6防災和環境保護

      4.6.1歷史文化街區的防災和環境保護規劃應符合本規范3 6節的規定,并對限制性內容的限制程度適度強化。

      4.6.2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內應設立社區消防組織,并配備小型、適用的消防設施和裝備。在不能滿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給水管徑DN<lOOmm的街巷內,應設置水池、水缸、沙池、滅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簡易消防設施及裝備。

      4.6.3在歷史文化街區外圍宜設置環通的消防通道。

      5文物保護單位

      5.0.1文物保護單位應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5.0.2保護建筑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線.

      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環境協調區的界線,并按被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提出規劃措施。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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