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海恩:文明旅游是綜合素質問題 而非法律問題
中國網8月22日訊 近年,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選擇出國旅游,一些中國游客的不文明的行為也在影響著民族、祖國的形象。分析稱,因不文明行為而給國人丟臉的事情屢屢發生,問題的嚴重性已經受到中共高層的注意。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宣部部長、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劉奇葆出席“提升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質電視電話會議”并講話。之后,有消息稱,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證實,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提出“要把文明旅游納入旅游合同之中,更好地約束和規范旅游文明行為”。
將文明旅游納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引導中國公民文明出游正在成為主流共識。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法學系主任申海恩認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作為合同附件或者出團的隨贈宣傳內容,這是對最近頻發的中國公民旅游不文明行為的積極響應?!盁o論最終效果如何,我們能通過這一動作看到有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改善中國旅游(旅游者)形象方面所付出的努力,這一點毋庸置疑?!鄙旰6髡f。
不過,他也指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2006年10月2日由中央文明辦和國家旅游局聯合發布,但上述文本僅具有倡導性意義,并不具有實際的約束力,其中并沒有對不文明旅游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做出規定。因此依據這兩個文件本身,是無法要求旅游者對其不文明旅游行為承擔責任的,也是無法對不文明旅游行為進行明確處罰。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作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到底能夠發揮什么作用? “這還有待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臺時根據具體內容來分析。”申海恩表示。
在他看來,“現在僅從理論上來看,如果不文明行為違反旅游經營場所的規章制度,經營場所可以直接要求旅游者改正,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這一點無需旅游合同的規定也可實現;如果不文明行為發生在公共場合,例如廣場、道路等,則并無現實的損害、沒有直接的受害人,則無從要求不文明行為的旅游者承擔民事責任,從而旅游合同即使規定了也沒有實踐意義。
至于那種認為導游、領隊肩負著文明旅游宣傳員、監督員的責任,要及時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為,申海恩認為,“就現行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來看,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僅具有倡導性意義,不具有實際的強制執行力。如果要將提升中國公民出境游文明素質的要求納入導游資格考試、日常培訓和年度培訓考核中,對不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導游、領隊和旅行社,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則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以遵循,目前來看,并無相應的法律規定予以支撐?!?/P>
“文明旅游是一個行為習慣問題、綜合素質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有關部門希望通過將《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納入旅游合同固然是希望藉此來引導旅游者的旅游行為,但其功能可能就僅僅限于引導了,不能將合同、法律的功能無限擴大。文明旅游的問題,如果可以依法解決的,例如亂刻亂畫、隨地吐痰等,都已經存在相應的法律規范了;至于那些無法通過法律來規范的,例如公共場合大聲喧嘩,則需要全社會通過輿論監督、社會監督、道德評價的方式逐漸予以改善,而不能讓合同、法律承受其不可承受之重!”申海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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