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2014
4.3 公共部分
4.3 .1 旅館建筑門廳(大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旅館建筑門廳(大堂)內各功能分區應清晰、交通流線應明確,有條件時可設分門廳;
2 旅館建筑門廳(大堂)內或附近應設總服務臺、旅客休息區、公共衛生間、行李寄存空間或區域;
3 總服務臺位置應明顯,其形式應與旅館建筑的管理方式、等級、規模相適應,臺前應有等候空間,前臺辦公室宜設在總服務臺附近;
4 乘客電梯廳的位置應方便到達,不宜穿越客房區域。
4.3.1 門廳(大堂)是旅館建筑必須設置的公共空間,不同的等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其門廳大堂空間內設置的內容大小差異很大。一般來講四、五級旅館門廳(大堂)主要設置以下內容:總服務臺(包括接待、結賬、問詢等)、前臺辦公室、休息會客區、衛生間、物品(貴重物品、行李)寄存、內線電話、大堂酒吧、樓梯、電梯廳等。一、二級旅館一般僅設總服務臺、衛生間、休息會客區,其余如物品寄存等許多服務內容均由總服務臺兼顧。
大型的旅館功能復雜,流線繁多,為方便客人、保持舒適氛圍、管理方便,應有機地組織各種人流物流,避免交叉。對于人流較集中的公共部分,如宴會廳、會議中心等,如條件允許可設置獨立門廳,娛樂休閑、大中型商場如獨立經營則需另設出入口或門廳,大型的旅館(酒店)有時還會設置團隊門廳,避免客流的相互影響。
門廳(大堂)的總服務臺是接待問詢、辦理入住手續和結賬的空間,其位置應顯著,使客人容易看到也便于總臺服務員觀察客人的活動。對于目前旅館的管理,一般結賬時間較為集中,為了避免擁擠,在總臺應有一定的長度,在前方應預留一定的等候空間,方便客人的等候,在總臺附近設前臺辦公室以方便客房預訂、結賬等旅館管理工作。
門廳(大堂)應設置客人等候和休息區域。具體的座位數建議按照客房間數的1%~4%考慮。高等級旅館和大堂結合設大堂酒吧可和門廳空間連通,為客人提供會客、交際、商務活動或洽談空間,該空間多數配備方便客人使用的電源插座和網絡接口。
集中式布局旅館的樓梯、電梯宜布置在客人方便到達的位置;分散布局旅館客房樓的樓梯、電梯位置應便于客人尋找,不宜穿越客房區域。
因旅館類型、規模、級別、地理位置不同,大堂的面積指標差異較大,從本次調研項目數據看,大堂的面積指標每鑰匙間面積從1m2~6m2不等,關聯性不強,很難作具體規定。從旅館管理公司要求看,四、五級旅館的門廳面積一般要求大于200m2。
4.3.2 旅館建筑應根據性質、等級、規模、服務特點和附近商業飲食設施條件設置餐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旅館建筑可分別設中餐廳、外國餐廳、自助餐廳(咖啡廳)、酒吧、特色餐廳等;
2 對于旅客就餐的自助餐廳(咖啡廳)座位數,一級、二級商務旅館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間數的20%配置,三級及以上的商務旅館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間數的30%配置;一級、二級的度假旅館建筑可按不低于房間間數的40%配置,三級及以上的度假旅館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間數的50%配置;
3 對于餐廳人數,一級至三級旅館建筑的中餐廳、自助餐廳(咖啡廳)宜按1.0m2/人~1.2m2/人計;四級和五級旅館建筑的自助餐廳(咖啡廳)、中餐廳宜按1.5m2/人~2m2/人計;特色餐廳、外國餐廳、包房宜按2.0m2/人~2.5m2/人計;
4 外來人員就餐不應穿越客房區域。
4.3.2 餐廳是旅館建筑較為重要的空間,四、五級旅館一般均設置不同性質的餐廳,滿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為方便客人,目前多數旅館均設供應早餐的餐廳或24小時餐廳即自助餐廳(咖啡廳) (公寓式酒店一般不提供早餐,一、二級旅館如周邊公共飲食設施完善的也有不設早餐廳的)。對于自助餐廳(咖啡廳),多數酒店管理公司要求客房數與餐位數之比:四、五級商務型旅館約為1:0.4~0.8;一、二、三級商務型旅館為1:0.2~0.4,度假型旅館多數在1:0.6~1.2。因此,我們僅規定最低的配置。對于會議型旅館和度假型旅館,由于客人就餐時間較長并較集中,每間的住宿人數也大于商務旅館,因此,指標大于商務型旅館。如果是青年旅社,由于有單床和多床的房間,對于該類旅館,可以按照床位數來控制。
如果自助餐廳(咖啡廳)和酒吧(或大堂酒吧)結合,總座位數可按照自助餐廳(咖啡廳)的規模配置。
餐廳的總座位數按理應和房間數相匹配,實際情況各地差異較大,有的旅館餐飲座位數遠遠小于原規范規定數量,因為到該旅館住宿的客人(除在本旅館開會),中午和晚上在旅館內用餐的人很少;同樣,有許多旅館因市場需求或本身具有較好的飲食服務品牌,餐廳座位數就會大大超出規范規定的數量。經過本次旅館的調研,餐廳的房間數與總座位數之比,匹配性不強(最大為1:5.3;最小為1:0.45),所以新規范不再強制規定餐廳的總座位數,僅規定自助餐廳(咖啡廳)的最低值。
餐廳座位的面積指標在《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中,將餐廳分為1~3級,面積每座分別為1.3、1.1、1.0m2/座,調研實際情況,一、二、三級旅館中餐廳、早餐廳基本和上述面積相符;四~五級旅館的西餐、風味餐廳、酒吧、咖啡茶座等多數餐廳座位面積指標均大于89年版《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規定的面積;近年來許多旅館中餐廳常設包間,且附有衛生間,每座面積多數在2.0m2/座以上。
隨著社會的發展,餐飲部分的經營管理也向多方面的發展,有的旅館的餐飲經營管理是外包的,為吸引客人,餐廳也會開設邊門,這樣到旅館的餐廳就餐的客人,也有許多不是住宿人員,考慮到住宿客人的安全,規范規定餐飲部分的人流不應穿越客房區域(包括對外空中餐廳或旋轉餐廳)。
對于旅館客房的送餐服務應滿足衛生防疫要求,保證客人的食品衛生安全。
4.3.3 旅館建筑的宴會廳、會議室、多功能廳等應根據用地條件、布局特點、管理要求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宴會廳、多功能廳的人流應避免和旅館建筑其他流線相互干擾,并宜設獨立的分門廳;
2 宴會廳、多功能廳應設置前廳,會議室應設置休息空間,并應在附近設置有前室的衛生間;
3 宴會廳、多功能廳應配專用的服務通道,并宜設專用的廚房或備餐間;
4 宴會廳、多功能廳的人數宜按1.5m2/人~2.0m2/人計;會議室的人數宜按1.2m2/人~1.8m2/人計;
5 當宴會廳、多功能廳設置能靈活分隔成相對獨立的使用空間時,隔斷及隔斷上方封堵應滿足隔聲的要求,并應設置相應的音響、燈光設施;
6 宴會廳、多功能廳宜在同層設貯藏間;
7 會議室宜與客房區域分開設置。
4.3.3 原規范將宴會廳和餐飲合在一個章節,實際調研結果宴會廳常兼有會議、宴請的功能,本次修編將宴會廳和會議室、多功能廳合在一個章節,和目前大多數酒店的管理相一致,這部分的人流相對獨立,有條件者都設獨立的分門廳,并設專門的自動扶梯和服務電梯,且在室外考慮一定數量臨時停車車位。
五級大型旅館一般均設置宴會廳、多功能廳,具體的規模和內容按市場需求確定。從使用情況看,宴會廳、多功能廳的客人,除住宿外還有許多是不住宿客人,因此和旅館其他部分的關系應既獨立成區又聯系方便,有條件設獨立的門廳。對于小型旅館多功能廳常兼作早餐廳,這時多功能廳的要求可以參照本規范的餐飲部分的相應條文。
宴會廳、多功能廳規模一般可按容納人數劃定,400人以上為大型、250~400人為中型、250人以下為小型。大型宴會廳一般要求空間較高,凈高不低于6m。
宴會廳、多功能廳是人員集中的空間,一般應設置休息空間,經過本次旅館的調研,多數宴會廳、多功能廳均設有前廳,前廳的面積是宴會廳面積的0.25~0.7不等,因此本次修編特別強調增加前廳的內容。
宴會廳應設置相鄰的專用備餐、送餐空間,并區別送菜流線與客人流線。
由于宴會廳、會議室、多功能廳均是人員集中的空間,對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較高,消防規范又無具體的規定,設計時對計算人數標準差異較大,我們參考了有關管理公司的規定宴會廳約每座1.5m2 ~2.0m2,多功能廳和會議室約1.2m2~1.8m2,和實際工程調研統計基本相當,因此本次規范對宴會廳、會議室、多功能廳的計算人數指標進行了設定,但不作強制規定。
宴會廳的使用有各種不同需求,有的會議不需要很大的空間,為適應實際需求,大宴會廳或多功能廳宜設可分可合的靈活隔斷以方便使用。同時宜設臨時主席臺及相應的電氣、燈光、音響(含同聲翻譯)、視頻等設施。
宴會廳、多功能廳的家具臺面較大,搬運不便,所以宜在同層設家具儲藏空間。
有些旅館客房區內配有小型會議室,但大、中型會議室人流量較多且雜亂,應設在公共部分區域,避免影響客人的休息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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